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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雅安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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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9-03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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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雅安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和单位:

《雅安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三届市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审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实施。

 

 

 

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2月5日        

 

 

 

雅安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

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根据《中共雅安市委雅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新型工业化新型城镇化互动发展的意见》(雅委发〔2012〕8号)和《雅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工业优化结构加快发展的指导意见》(雅府发〔2012〕43号)精神,为加快我市工业发展,促进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和企业技术进步,有效发挥财政资金的扶持、引导和带动作用,结合我市技术改造、技术创新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资金来源和使用原则

(一)资金来源

每年从市级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单列雅安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资金和技术创新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统筹安排。

(二)使用原则

1.坚持突出重点原则。立足于优化产业结构,向对我市经济发展和产业升级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倾斜;支持重点优势企业做大做强,提高核心竞争力。

2.坚持技术领先原则。按照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的要求,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化,鼓励采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应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着力提升企业技术水平和装备水平。

3.坚持统筹发展原则。充分发挥工业化带动农业产业化的作用,支持农业产业化和农产品深加工,培育一批省、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4.坚持可持续发展原则。支持企业开展节能、节水、节材和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的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大力支持循环经济项目,积极发展绿色产业和环保产业,实现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促进资源、环境的可持续利用。

二、资金的支持重点和方式

(一)技术改造资金主要用于列入市级重点技术改造项目计划的项目,采取项目贴息和补助方式。重点支持矿冶、机械制造、农产品加工等优势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技改项目。特别是对节能降耗、资源综合利用、淘汰落后产能类,产业、产品和发展前景好、规模大的企业技改项目,予以必要的扶持。从而促进企业向规模型企业、成长型企业和经济、社会效益好的企业方向发展。

(二)技术创新资金主要用于列入市级重点技术创新项目计划的项目。重点支持企业新产品研发、新技术推广、产学研、信息化和技术中心建设等项目。

(三)技改项目筛选条件按照规模型(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成长型(增加值/总投资的百分率)排列前列的当年能够竣工的项目、效益型(税金/总投资的百分率或新增就业人数)排列前列的当年能够竣工的项目进行。

(四)技术改造资金和技术创新资金采取项目贴息和项目补助方式支持企业。项目贴息主要用于企业以银行贷款为主的投资项目。根据企业的实际贷款金额和贷款期限,以基准利率为准,一般在不超过企业实际贷款额度一年期应支付的贷款利息金额内实行定额补贴。

项目补助主要用于企业以自筹资金为主的投资项目。

(五)小型微型企业发展扶持资金和工艺美术产业发展扶持资金采取补助方式支持企业发展。小型微型企业发展扶持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培育企业发展为规模以上企业所进行的设备技术改造和相关的生产、仓储场地及设施改造项目;支持工艺美术企业和初创期小微企业为创业成长、加快发展等所进行的生产、研发设备、仪器等购置项目,以及挖掘和保护地方特色传统工艺和产品所进行改造的项目;支持为满足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发展所需场地,改造现有厂房以及相应的公用工程、公共服务设施,新建、扩建小企业创业标准厂房等项目。

三、申请资金使用的条件

(一)在雅安市境内注册并税务解交关系在雅安的独立法人企业。

(二)企业管理规范,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并按相关规定按时、按要求向本级财政部门报送财务信息及决算资料。

(三)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健全,且在研发技术领域已取得相关的科研成果。

(四)项目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导向。

四、资金使用的申报及审批程序

(一)县(区)属企业提出使用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资金申请报告和有关附件材料,经县(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审查盖章,并由县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字认可后,上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及市财政局;雅安工业园区和雅安农业高科技园区所属企业由园区管委会主任签字认可,上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及市财政局;市属企业直接报送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及市财政局。项目资金申请时间为每年的2月和8月。

(二)申请单位需提交的有关材料。

1.《雅安市企业技术改造资金申请表》或《雅安市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申报书》。

2.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通知)。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环保部门出具的环评意见。

4.提供与银行部门签订的借款合同、借款凭证;自有资金证明或其他融资证明;项目土建施工合同、设备采购票据等。

5.提供当年及上年就业人员领取工资花名册复印件。

(三)市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市财政局、市监察局随机在专家库中抽取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对申报项目的可行性进行评审,并根据专家出具的审查意见、资金到位和项目实施情况等,提出支持项目的贴息名单,并征求主管部门意见同意后,报市工业化城镇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四)市委财经领导小组对资金使用意见审批后,由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下达资金计划。

五、资金的划拨

(一)市财政局根据正式下达的当年资金计划,按预算资金拨付程序,将资金划拨到获得项目贴息资金的企业的开户银行账户。

(二)技改项目贴息资金实行绩效评价:对获得技改项目贴息资金的企业,实行销售收入、工业增加值、利润、税金4项指标增长幅度目标任务挂勾,以企业获得技术改造项目贴息资金竣工后的次年末统计数据作为依据进行综合评价。

(三)凡由市级财政确定给予资金贴息或补助的项目,县(区)须配套项目贴息或补助资金的。

六、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一)市、县(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分别对市属以上企业和县(区)企业项目的真实性、资金落实情况、建设进度、项目资金的使用等进行监督和管理。对企业上报的项目申报材料进行严格审查,保证项目和相关材料的真实性。

(二)市、县(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项目进行检查。及时纠正和协调解决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中出现的问题。县(区)项目出现重大问题要及时上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及市财政局。

(三)凡使用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资金的企业,在项目实施完成后,应写出竣工报告,向同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专题报告项目实施情况、效果和资金使用的自查情况,并出具相关资料和凭证。县属企业的情况由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及财政部门。

(四)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对违反规定的,严肃追究相关部门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本办法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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