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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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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1-21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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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天津港“8·12”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后,危险化学品的安全受到社会广泛关注。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明确将建立全省统一的覆盖危爆物品生产、销售、运输、储存、使用各环节的综合管理信息平台。“与以往危化品相关法律法规不同,意见对我省各级部门的监管责任和企业的主体责任进一步明确,同时给出危险化学品各环节的具体治理措施。”省安监局安监三处负责人表示。

意见明确,县级以上政府应落实安全生产行政首长负责制,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总责。在组织编制城乡规划时,应当规划适当区域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且周边安全防护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意见提出,安全监管部门要作为成员进入各级人民政府规划委员会;要加强对化工园区(集中区)的安全管理,化工园区(集中区)设立前应当进行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价,已经建成的园区应当每5年进行一次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价,核定安全容量,实施总量控制,降低区域风险。

在企业主体责任方面,明确企业在十一个事项方面应当自查:包括落实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风险辨识防控及现场监控措施情况等。同时,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当每个季度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进行自查。

在技术支撑方面,意见明确,建立全省统一的覆盖危爆物品生产、销售、运输、储存、使用各环节的综合管理信息平台。将涉及危险化学品的相关数据全部纳入平台,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实现全流程监管。加强数据的深度整合、高度共享和实战运用,提高对公共安全风险的监测、预警和处置能力。

与国务院出台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不同,意见所规定责任部门的范围更大,除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质监部门等,意见还将教育、农业、人社等部门纳入其中。(记者 刘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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