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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深入开展“银税互动”助力小微企业发展的公告》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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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1-20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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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深入开展“银税互动”助力小微企业发展的公告》的解读 

         一、发布本公告的背景及依据

        2014年,国务院发布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下发了《关于开展“银税互动”助力小微企业发展活动的通知》(税总发〔2015〕96号)。为贯彻落实上述要求,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决定在全省范围内深入开展“银税互动”,促进税务部门、金融监管部门和银行业金融机构之间纳税信用信息和银行征信信息共享共用,支持守信企业特别是小微守信企业健康发展,营造依法纳税、诚信经营的良好社会信用氛围,故发布本公告。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明确规定“税务领域信用建设。建立跨部门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开展纳税人基础信息、各类交易信息、财产保有和转让信息以及纳税记录等涉税信息的交换、比对和应用工作。进一步完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和发布制度,加强税务领域信用分类管理,发挥信用评定差异对纳税人的奖惩作用。建立税收违法黑名单制度。推进纳税信用与其他社会信用联动管理,提升纳税人税法遵从度”。《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3〕87号)、《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银税互动”助力小微企业发展活动的通知》(税总发〔2015〕9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关于进一步推广“银税互动”守信激励措施的函》(税总纳便函〔2015〕34号)等文件均对“银税互动”作出了工作部署。本公告是对上述政策、文件的细化落实。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银税互动”的主要内容。主要包括四个方面,即:国税、地税、金融办、人行、银监等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互通工作进展情况,协调解决互动合作中出现的问题,创新、改进合作的深度和广度。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定期推送、充分共享纳税信用信息、信贷融资信息和其他更广泛的合作共享信息。建立征信互认机制,银税合作各方在各自的信用评价指标体系中引入对方的信用评价结果作为外部评价信息,联动实施差异化的服务和管理措施。省内部分银行业金融机构将配备专项信贷资金,设计推出“税金贷”信用贷款金融服务产品,重点激励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信用的纳税人(有条件的地区可拓展至B级信用纳税人)。构建长效合作机制,银税合作各方坚持“优势互补、共同协商”原则,在合法合规、风险可控、多方共赢的前提下,整合服务资源,创新工作举措,努力构建银税合作长效机制。鼓励各级税务机关、辖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对方的办税服务厅、营业网点配置自助办税终端和自助金融终端,构建银税综合服务平台。

      (二)为尽量统一、规范全省“税金贷”金融服务产品业务流程。提出了基本流程框架:1.纳税人自主向生产经营所在地金融机构提出申请,并签署征信信用信息和涉税信息查询授权委托书,提交经营证照等相关资料。2.金融机构根据申请授信纳税人的书面授权,向税务部门查询纳税人的基本情况和涉税信息,税务部门依法及时提供或确认相关信息。3.金融机构综合评估授信风险,自行核定授信额度及贷款定价等,自担收益与风险。同时,明确了实际流程以银行业金融机构相关产品说明书为准。

      (三)提示了“银税互动”可能给纳税人带来的影响。一是可能影响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相关贷款申请人的授信额度。二是根据纳税人的书面授权,税务机关可以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纳税人相关涉税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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