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永兴街道办、各部门(分局)、相关企业:

现将《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雅安经济技术开发区              雅安经济技术开发区

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                 财政金融局 

雅安经济技术开发区               雅安经济技术开发区 

社会事务和安全应急局                 党群工作部

雅安经济技术开发区                  雅安市公安局

政务服务中心                      经济开发区分局

雅安经济技术开发区 

消防救援大队筹备组 

2025年7月21日

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及市委市政府工作安排,坚持消化存量和优化增量相结合,支持刚性住房需求和多样化改善性住房需求,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研究,提出以下措施。

一、容缺办理相关规划和建设许可手续

202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签订土地出让价款分期缴纳合同并缴纳不低于50%土地出让价款的建设用地,办理相关许可后可按规划条件分期开发。开发企业凭《成交确认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土地权属证明及已缴纳不低于50%的土地出让价款票据可先行办理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分期办理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责任单位:经开区自规分局、经开区规建局

二、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

202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出让的房地产开发建设用地(住宅、住宅兼商业、商业兼住宅等)可按起始价的20%确定竞买保证金,交易服务费减半收取;出让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的50%,余款按合同约定分期缴纳,缴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责任单位:经开区自规分局、经开区政务服务中心

三、优化预售资金监管

严格按照《雅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雅安监管分局、中国人民银行雅安市分行关于优化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通知》要求,认真落实优化预售资金使用范围、提取流程、监管额度等政策,支持企业合理建设资金需求。

责任单位:经开区规建局、经开区自规分局、经开区财金局

四、支持房地产开发项目合理融资需求

一视同仁满足不同所有制房企融资需求,持续加大房地产融资“白名单”项目推送力度,鼓励商业银行加大贷款支持力度,保障项目有序建设,全力以赴维护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房企存量融资展期、经营性物业贷款等阶段性支持政策延长至2026年底。

责任单位:经开区规建局、经开区财金局、经开区自规分局

五、调整个人住房商业贷款政策

文件印发之日起,在本市范围内新购买住房的,购房者可自主选择采取“认房不认贷”或“认贷不认房”方式认定住房套数。其中,采取“认房不认贷”方式认定住房套数的,需核查购房人在拟购住房所在县(区)范围内的住房情况,无住房的,认定为首套房,支持商业银行按认定的客户住房套数办理个人住房贷款业务。采取“认贷不认房”方式认定住房套数的,金融机构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自行确定首付款比例和贷款利率。

2024年10月1日起,对于贷款购买住房的居民家庭,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不再区分首套、二套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统一为不低于15%。

自2024年11月1日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借款人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24〕第11号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协商约定利率定价方式、重定价周期及调整方式。当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与全国新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偏离达到一定幅度时,借款人可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协商,调整利率加点值。详见各商业银行发布的《关于完善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定价机制有关事项的公告》。

责任单位:经开区财金局、经开区规建局

六、优化住房公积金政策

2026年6月30日前,在雅安市购买自住住房,可一次性提取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支付首付款,双职工均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为80万元,单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为70万元,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生育二孩家庭最高贷款额度提高10万元,生育三孩家庭最高贷款额度提高20万元。

2026年6月30日前,职工在雅安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家庭首套自住住房,且满足正常缴存6个月(含)以上等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基本条件的,公积金贷款额度不受缴存时间系数和账户余额的限制。

2026年6月30日前,缴存人在雅安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无未结清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存在其他不允许提取的情形,可一次性申请提取本人及其配偶的双方父母或子女的住房公积金,共同申请提取金额与贷款金额之和不超过购房总金额。父母与子女之间进行的房屋交易不适用本政策。商品住房以购房合同签约备案日期为准,再交易房以不动产权证取得日期为准。  

缴存职工与父母、子女以共有产权形式购买自住住房的,取消公积金提取份额限制。

自2024年5月18日起,下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0.25个百分点,5年以下(含5年)和5年以上首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分别调整为2.35%和2.85%。5年以下(含5年)和5年以上第二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分别调整为不低于2.775%和3.325%。

取消省内异地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限制。职工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申请提取公积金的,取消购房地应与职工本人或配偶户籍所在地或公积金缴存地一致的规定。

优化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频次。支持缴存职工自主选择按年、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认真执行《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实施细则》《雅安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管理暂行办法》,具体执行时间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发文为准。

责任单位:经开区规建局、经开区财金局、经开区自规分局、经开区政务服务中心

七、支持居民购买新建商品住房

202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在经开区购买首套或二套新建商品住房的群众,按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300元的购房补贴。

其中,教职工人员、医务人员、现役或退役军人、消防救援人员、公安民辅警(职工)、“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属、病故军人遗属)、新就业大学生、符合政策生育二个及以上孩子的家庭、技能人才、经开区务工人员、市外户籍人员、涉藏地区务工人员在202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在经开区购买首套或二套新建商品住房的按建筑面积再给予每平方米200元的购房支持。

建筑面积以网签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记载为准。

教职工人员、医务人员等以上12类人群同时符合以上条件的家庭,补贴金额“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但可与普通群众购买商品房享受的补贴叠加。

取得竣工验收备案书三年以上且已经退出经开区统计局项目库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享受以上购房补贴政策。符合条件的购房人,可使用购房消费券抵减购房款,抵减部分由经开区财政向房地产企业补贴。(详见购房消费券兑付实施办法)。

责任单位:经开区规建局、经开区财金局、经开区社事局、经开区党群工作部、经开区公安分局、经开区消防筹备组、经开区政务服务中心

八、支持居民购买新建商品房车位

202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购买新建商品房车位按照每个车位3000元的标准给予购车位补贴(不限车位个数)。

取得竣工验收备案书三年以上且已经退出经开区统计局项目库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享受以上购车位补贴政策。符合条件的购房人,可使用购房(车位)消费券抵减购车位款,抵减部分由经开区财政向房地产企业补贴。(详见购房消费券兑付实施办法)。

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展车位多元化促销活动,实施购房送车位,购车位送家电、送充电桩、送购车优惠券等措施带动车位销售。

责任单位:经开区规建局、经开区财金局、经开区政务服务中心

九、支持住房“以旧换新”

202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鼓励开展住房“以旧换新”活动,对经开区范围内出售旧房(仅限商品住房且须完成不动产权转移登记)且于六个月内在经开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给予旧房总房款1%的购房消费券抵减购房款(总房款以契税发票上不含税金额为准,抵减最高不超1万元)。旧房出售和新房购买时间分别依据存量房、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时间计算,均应在202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且间隔不超过180日历天,符合条件的可以与第七条政策措施叠加享受。  

购买新建商品房所在项目,取得竣工验收备案书三年以上且已经退出经开区统计局项目库的不享受以上“以旧换新”补贴政策。

自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同一城市)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其中,新购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全部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新购住房金额小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按新购住房金额占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比例退还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责任单位:经开区规建局、经开区财金局、国家税务总局雅安市名山区税务局百丈税务分局

十、优化住房交易契税

自2024年12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责任单位:经开区财金局、国家税务总局雅安市名山区税务局百丈税务分局、经开区规建局

十一、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和供给

(一)加快建设保障性住房。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和供给,加快解决城镇无自有产权住房或人均住房面积较低群体住房困难问题,从解决最困难群体入手,逐步将范围扩大到整个住房困难群体。

(二)积极支持收购存量商品房。按照“以需定购”“职住平衡”原则,以合理价格收购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用作配售配租保障性住房,鼓励金融机构发放保障性住房收购贷款、住房租赁团体购房贷款及相关配套贷款,对于金融机构发放的符合要求的贷款,中国人民银行向金融机构发放保障性住房再贷款的比例从贷款本金的60%提升到100%。鼓励支持机关企事业单位集中团购商品房,鼓励房地产企业给予相应优惠支持。

责任单位:经开区规建局、经开区财金局

十二、支持高层次人才在经开区安居

对已享受《中共雅安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雅安市高层次人才认定工作规则>等12个配套实施细则的通知》(雅委人才办〔2022〕15号)补贴的高层次人才,可同步享受经开区制定的具体购房支持政策。

责任单位:经开区党群工作部、经开区社事局

十三、开展“房票”拆迁工作

在防范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前提下,按照“依法依规”“群众自愿”原则,在集体土地征收拆迁、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受山洪地质灾害威胁的村(居)民避险搬迁、城中村改造、棚户区(城市危旧房)改造中,积极引导搬迁群众选择房票安置,满足群众多样化住房需求,给予选择房票安置群众适当奖励,具体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责任单位:经开区财金局、经开区自规分局、经开区规建局、经开区征搬办

十四、优化住宅用地供应时序

落实土地出让与存量商品住房去化周期挂钩机制,合理控制新增住宅用地供应。科学规划增量优质住宅用地布局,加大低密度、低容积率的高品质住宅用地供应,合理控制商业用地、商住用地供应规模和节奏。

责任单位:经开区自规分局、经开区规建局

十五、有序推进非住宅土地去库存

在符合规划等要求的前提下,允许企业按照自愿原则,对已缴清全部土地价款、未办理预售许可的存量商业用地或商住用地合理调整商业用地与住宅用地比例,并调整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由企业自主申请,按程序办理改变土地使用条件手续。

责任单位:经开区自规分局、经开区规建局

十六、优化新建住宅小区容积率计算规则

(一)设置于地下室或半地下室的垃圾用房、物业管理用房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地下车库出入口、独立排风口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二)小区内供居民使用的单层有顶盖、两侧均无围护结构、顶盖宽度不超过4米的风雨连廊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三)无偿移交政府相关部门的公厕、社区用房(如社区服务站、文化活动站、体育活动室、卫生服务站、社区办公服务等)、养老服务设施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四)附设于建筑外墙的风井、烟道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五)住宅建筑主体结构外统一封闭的阳台,建筑面积按阳台外围护结构外表面计算,其建筑面积的1/2计入容积率。

(六)住宅建筑层高不应大于3.6米,超过3.6米未超5.1米,无论是否隔层,均按2倍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

(七)商业用房层高不应大于6米,超过6米未超10米,无论是否隔层,均按2倍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

责任单位:经开区自规分局

十七、优化新出让住宅地块停车位配建比例

商业按计容建筑面积0.6个小型车位/100平方米配建;住宅按计容建筑面积0.8个小型车位/100平方米配建,且不低于户均1个车位。(停车位配建比例以地块详细规划要求为准,在地块规划调整阶段可参照本条内容分析论证确定地块停车位配比)

对于直接建成的电动汽车充电车位,1个微型车位按1个当量小型车位计算,1个小型车位按1.3个当量小型车位计算。子母车位总长度超过10米,可按1.5个当量小型车位计算。子母车位、微型车位个数不得超过总车位个数的10%。子母车位直接建成为电动汽车充电车位,1个子母车位按1.8个当量小型车位计算。

责任单位:经开区自规分局 

十八、提升房地产项目周边配套设施

切实履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主体责任,加大城市配套设施建设力度,优化房地产项目和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布局,重点完善中心城区现有库存房地产项目的周边交通、公园、商业等配套设施。积极支持房企研发好的产品、规划好的户型、使用好的材料,建设安全、舒适、绿色、智慧的“好房子”,打造一批高品质住宅小区,更好满足改善性住房需求。

责任单位:经开区自规分局、经开区规建局

十九、加快商品房不动产登记办证

在守住质量安全底线、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若小区具有明确建筑分区或物理分区清晰的情况下,可按现状直接进行分批次规划核实和竣工验收,采取“证缴分离”、非必要不再重复验收及完成竣工联合验收即办证等措施,加快化解“办证难”遗留问题,推进商品房不动产登记办理。

责任单位:经开区财金局、经开区自规分局、经开区规建局、国家税务总局雅安市名山区税务局百丈税务分局

二十、推动新建商品住房交房即交证

推动测绘、验收、缴税和不动产登记流程整合,推动新开发项目在商品住房预售中约定交房即交证,实现新建商品住房交房时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在同批次开发项目中实现新建商品住房交房即交证达到首批次集中交付30%以上的,给予开发企业信用分值加5分。

责任单位:经开区自规分局、经开区规建局

二十一、加强购房群众政策服务保障

鼓励有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实行现房销售;202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市外来经开区购房人员可凭所购房屋《不动产权证书》或商品房网签备案合同,在医疗、养老服务、公共交通、义务教育等方面享受市民同等待遇。

责任单位:经开区社事局、经开区自规分局、经开区规建局

二十二、加强房地产市场交易管理

加大力度推广“带押过户”办理等相关工作。同时,加强房地产项目建设动态管理,严肃查处房地产开发、销售、金融、中介、物业等违法违规行为,防止房价异常波动,净化市场环境。

责任单位:经开区自规分局、经开区规建局、经开区市场监管分局、经开区财金局

附件:《雅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购房消费券兑付实施办法》

附件

雅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购房消费券兑付实施办法

根据经开区规建局等七部门《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雅经开规建发〔2025〕2号),为有序推进购房消费券申领、兑付等相关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购房时间及类别

202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在经开区完成首套或二套新建商品住房、新建商品房车位合同网签备案的购房人,可使用购房消费券。

新建商品住房、新建商品房车位是指经批准销售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首次出售的商品房住房、商品房车位。

取得竣工验收备案书三年以上且已经退出经开区统计局项目库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享受本次购房消费券的发放政策。

符合条件新建商品房楼盘:蒙顶壹号、江山悦府、蒙山府(一期)。

首套新建普通商品住房是指购房人在购买用于申领补贴的新建商品住房前为无房者。第二套新建普通商品住房是指,购房人在购买用于申领补贴的新建商品住房前,名下已有一套普通商品住房。认定依据以经开区商品住房网签备案合同信息为准。

二、补贴群体、补贴类别及标准

(一)普通群体购买住房补贴

202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在经开区购买首套或二套新建商品住房的群众,按建筑面积给予300元/㎡的购房补贴。

(二)12类人群购买住房补贴

在202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教职工人员、医务人员、现役或退役军人、消防救援人员、公安民辅警(职工)、“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属、病故军人遗属)、新就业大学生、符合政策生育二个及以上孩子的家庭、技能人才、经开区务工人员、市外户籍人员、涉藏地区务工人员在经开区购买首套或二套新建商品住房的按建筑面积再给予200元/㎡的购房支持。以上群体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补贴金额不重复享受。

12类人群认定:

教职工人员是指雅安市内在编在岗教职员工,不含临聘人员、退休教职工、教育部门机关公务员和事业人员。补贴对象资格由经开区社事局认定。

医务人员是雅安市各级医疗卫生机构支付工资的从事卫生技术工作的专业人员。补贴对象资格由经开区社事局认定。

现役军人是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服现役的军官、军士、义务兵等人员(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现役的警官、警士和义务兵等人员);退役军人是从中国人民解放军依法退出现役的军官、军士和义务兵等人员(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依法退出现役的警官、警士和义务兵等人员)。“三属”是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且仅限于直系三代亲属,即包括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父母、配偶(未再婚人员)、子女。补贴对象资格由经开区社事局认定。

消防救援人员是隶属于雅安市消防救援支队的全体消防救援人员(含政府专职消防员和消防文员)。补贴对象资格由经开区消防筹备组认定。

公安民辅警(职工)是在雅就职的公安民辅警(职工)。补贴对象资格由雅安市公安局经开区分局认定。

新就业大学生是2019年1月1日以来,省内初次就业为雅安单位,并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缴费月数不低于3个月的在岗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高校毕业生。补贴对象资格由经开区社事局认定。

符合政策生育二个及以上孩子的家庭是2014年3月20日《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次修正颁布以来,符合政策生育第二个及以上孩子的家庭。补贴对象资格由经开区社事局认定。

技能人才是取得技能人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人社部门备案的评价机构颁发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人员。补贴对象资格由经开区社事局(职业技能等级人才认定)、党群工作部(国家职业资格人才认定)认定。

经开区务工人员是户籍为永兴街道,在经开区务工并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缴费月数不低于3个月的人员(工作单位注册地或营业场所营业执照在经开区)。户籍情况由雅安市公安局经开区分局认定,社保情况由经开区社事局认定。

市外户籍人员为雅安市以外户籍人员,认定以户籍所在地户籍管理部门的登记信息为准。补贴对象资格由雅安市公安局经开区分局认定。

涉藏地区务工人员是指在西藏、青海、甘孜州、阿坝州务工,且在以上地区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缴费月数不低于3个月的人员(工作单位注册地或营业场所营业执照在西藏、青海、甘孜州、阿坝州)。补贴对象资格由经开区社事局认定。

以上建筑面积均以网签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记载为准。

(三)车位补贴

202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在经开区购买新建商品房车位的群众,按每个车位3000元的标准给予购车位补贴(不限车位个数)。

(四)以旧换新购房补贴

202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鼓励开展住房“以旧换新”活动,对经开区范围内出售旧房(仅限商品住房且须完成不动产权转移登记)且于六个月内在经开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给予旧房总房款1%的购房补贴(总房款以契税发票上不含税金额为准,最高不超1万元),旧房出售和新房购买时间分别依据存量房、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时间计算,均应在202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且间隔不超过180日历天,符合条件的可以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第七条政策叠加享受。

说明:

1.购房人在网签备案前(含网签备案当日)须达到补贴对象认定条件。

2.如购房人为未成年人,可由其法定监护人代为申领消费券。

3.如购房人存在2人及以上,均按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共有情况的约定份额领取对应消费券(共同所有视为等额分配)。夫妻双方则不受此限制。 

三、申领材料

(一)普通群体证明材料

意向购房人身份证。

(二)12类人群证明材料:

1.教职工人员:在编在岗工作证明材料、消费券申领当月单位社保缴纳流水、相关证件如教师资格证等证明材料。

2.医务人员:在岗工作证明材料、消费券申领当月单位社保缴纳流水、相关证件如医务工作者资格证件等证明材料。

3.现(退)役军人:现(退)役军人有效证件;

确实无法提供现(退)役军人有效证件的,现役军人应提供本人服役部队或原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武装部门出具的相关服役证明材料;退役军人应提供个人档案中入伍、退伍资料复印件(需档案管理单位盖章),无法找到个人档案的应提供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武装部门或本人服役部队出具的相关服役证明材料。

4.消防救援人员:消防救援人员有效证件、工作证明材料、消费券申领当月单位社保缴纳流水等证明材料。

5.公安民辅警(职工)

民警:警官证、在岗工作证明、消费券申领当月单位社保缴纳流水等。辅警:在岗工作证明、消费券申领当月单位社保缴纳流水等。

6.“三属”人员:县级及以上退役军人事务或民政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认定证件。

确实无法提供的,应提供与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关系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户籍地村(社区)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结婚证、户口簿(补贴申领人与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关系在同一户口簿)、出生证明等。

7.新就业大学生:毕业证、学信网在线验证报告、3个月以上雅安单位社保缴纳流水等证明材料。   

8.二孩及以上家庭:户口簿、父母结婚证(属于离异家庭的,认定部门可要求提供其他证明材料)、子女出生医学证明等证明材料。

9.技能人才:技能人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人社部门备案的评价机构颁发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须通过技能人才评价证书全国联网查询。

10.经开区务工人员:户口簿,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申领前(从申领月起算,含申领当月)3个月以上单位社保缴纳流水(工作单位注册地或营业场所营业执照在经开区)、工资发放表(单位盖章)、营业执照等证明材料。

11.市外户籍人员:户口簿等证明材料。

12.涉藏地区务工人员: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申领前(从申领月起算,含申领当月)3个月以上单位社保缴纳流水(工作单位注册地或营业场所营业执照在西藏、青海、甘孜州、阿坝州)、工资发放表(单位盖章)、营业执照等证明材料。

注:文件印发之日前,已完成网签备案的购房人申领购房消费券时,上述证明材料需提供至网签备案前。

四、申领使用程序

(一)受理:意向购房人在楼盘售楼部领取购房消费券申请审批表,凭申领材料,向经开区政务服务中心递交申请。

(二)审核:经开区相关部门认定后,经开区政务服务中心将购房消费券审批表转交意向房企。

(三)抵减:意向购房人在与房企签订商品买卖合同时,凭购房消费券审批表对应补贴标准抵减购房(车位)款。抵减款项应在《订购协议》或《商品房买卖合同》上予以注明。

(四)兑付:各房企凭购房消费券、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等材料,向经开区政务服务中心申请办理兑付手续,由经开区规建局按程序审批后与企业结算。

财政金融局负责购房补贴资金保障。补贴资料由规建局归档,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其他事宜

(一)使用消费券购房的,原则上不得变更、减少持券购房人,不得注销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确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减少持券购房人,注销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须符合《雅安市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买卖合同撤销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由开发企业与购房人共同申请,先退购房消费券补贴款项后办理。

(二)对房地产企业配合、伙同、协助购房人以及购房人本人利用虚假交易、提供虚假材料、重复申领等方式骗取补贴,一经查实,取消资格并追回已领取的补贴。

如发生多发错发,或在复核、审计等过程中发现申请人不符合补贴条件的,经开区相关部门有权追回已领取的补贴。

(三)办理补贴审核兑付的单位工作人员不得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违法违规办理购房(车位)补贴,一经发现将追究经办人的相关责任,涉及违纪违法的将移交相关部门查处。

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施行期间若国家、省、市相关政策调整且内容与本细则不一致的,按新规定调整执行。本办法由经开区规建局、社事局、财金局、党群工作部、公安分局、消防救援筹备组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