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雅安市留存电量价格政策支持绿色低碳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办法》的政策解读
各县(区)人
《雅安市留存电量价格政策支持绿色低碳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雅安市人
2022年2月7日
雅安市留存电量价格政策支持绿色低碳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落实雅安留存电量价格政策,支持绿色低碳产业高质量发展,建设绿色发展示范市,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对四川雅安实施留存电量价格政策的批复》(发改价格〔2013〕3154号)、《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同意雅安留存电量价格政策实施方案的函》(川发改价格函〔2014〕593号)、《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雅安市留存电量有关问题的函》(川发改价格函〔2018〕39号)、《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雅安市2018年-2019年留存电量实施方案的批复》(川发改价格函〔2018〕24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
第二条 设立雅安市留存电量价格政策支持绿色低碳产业高质量发展资金(以下简称留电政策资金)。留电政策资金由第一轮(2014年-2016年)留电政策资金和第二轮(2018年-2019年)留电政策资金结余资金构成。留电政策资金的使用以支持雅安绿色低碳产业高质量发展为方向,遵循促新、做大、扶强、公开透明原则。
第二章 管理
第三条 由雅安市政府设立留电政策资金管理委员会,具体负责研究留电政策资金使用方向和重点,审查使用计划,根据雅安发展需要提出留电政策资金管理使用调整方案等。
留电政策资金管理委员会由市人
留电政策资金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在市发展改革委,办公室人员由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雅安市税务局、雅电集团相关人员组成,具体负责留电政策资金的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 留电政策资金由市发展改革委在市财政局的指导下设立专户进行管理。两轮留电政策资金已由雅电集团扣除代扣代缴增值税及附加税金后转入留电政策资金专户。
留电政策资金每年由留电政策资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进行一次清算。
第三章 扶持范围
第五条 留电政策资金主要用于雅安经开区等工业园区(开发区)、对雅安经济社会发展贡献较大的重点优势企业、重大产业发展项目,以及小水电退出奖补和促进工业经济良好开局。
在全市连续两个月出现工业用电量同比、环比均下降时,可利用留电政策资金实施临时价格政策补贴;如出现严重电价矛盾时,可利用留电政策资金疏导电价矛盾。
第四章 扶持条件及标准
第六条 享受留电政策资金补贴的所有企业均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节能减排政策,未发生过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第七条 新投产企业(办法实施后投产的企业)达到以下条件:
产业类别 | 实收注册资本(万元) | 总投资 (万元) | 投资强度 (万元/亩) | 备注 |
机械加工和装备制造 | ≥3000 | ≥10000(或固定资产投资≥7000) | ≥200 | 企业应同时满足实收注册资本、总投资、投资强度三个条件。 |
农产品加工 | ≥100 | |||
新材料、新能源 | ≥5000 | ≥200 | ||
其他产业(含第三产业,不含电力、矿山开采) |
对其用电专用设施投资进行适当补贴,即对企业建设用电基础设施(供电部门电力设施产权分界点负荷侧至企业用户变电设施的投入)进行补贴,额度不超过300万元,用电基础设施投资不足300万元的,按实际投资补贴。
第八条 按照各县(区)长江经济带、大熊猫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青衣江和大渡河流域、周公河雅安段和小水河流域小水电清理整改退出工作开展情况,给予小水电清理整改专项奖补资金,重点用于妥善解决包括历史遗留问题在内的突出矛盾和困难。
第九条 全市其它重大产业发展项目按“一事一议”的原则,参照雅安市招商引资相关政策规定,另行确定补贴方式和补贴额度。
第五章 申报程序
第十条 享受留电政策资金补贴的新投产企业名单原则上实行一年一定,企业每年6月底前进行申报。企业申报后,由县(区)人
第十一条 小水电清理整改专项奖补资金由市发展改革委、市水利局统筹安排形成资金分配方案,报留电政策资金管理委员会审定后按照重大经济事项决策程序上报审核。
第十二条 全市其它重大产业发展项目,企业申报后,由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或所在县(区)人
第十三条 经市委、市政府审定同意的企业补贴资金,由市发展改革委按程序下达申报单位,再由申报单位下达符合条件的企业。
第六章 监督
第十四条 雅安市留存电量价格政策支持绿色低碳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接受市级有关部门和省发展改革委等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十五条 对弄虚作假,虚报资料骗取留电政策资金补贴的,将收回补贴资金,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留电政策资金管理使用单位擅自改变资金用途,截留、挤占、挪用留电政策资金以及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贪污、挪用、私存资金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2年3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