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纪委通报4起“微腐败”典型案件
1.雨城区上里镇箭杆林村村委会原主任黄永兴挪用“五保户”钱款问题。
2014年1月至2015年6月,黄永兴利用代为保管本村“五保户”沈某某存折的机会,擅自支取沈某某个人存款3.2万元,用于垫支村级事务支出。2016年3月,黄永兴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挪用沈某某的个人钱款已全额退还。
2.汉源县清溪镇西河村党支部原书记王国森等人骗取私分专项补助资金问题。
2015年4月,按照清溪镇政府安排,王国森在负责西河村新建蓄水池项目验收工作时,伙同时任西河村4组组长王钎,通过虚报4口蓄水池,骗取国家专项补助资金6万元,两人各分得3万元。2017年6月,王国森受到开除党籍处分,涉嫌犯罪问题线索和涉案款物已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3.宝兴县硗碛乡咎落村朝霞组组长杨树康违规参与插手涉农工程项目问题。
2014年,宝兴县硗碛乡咎落村在实施牧道建设项目中,杨树康通过编造虚假资料,未经“一事一议”,私自确定自己为施工方。2017年6月,杨树康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4.荥经县花滩镇花滩村“三职”干部违规发放奖金补助问题。
2013年1月至2016年9月,时任花滩村党支部书记兼花滩水厂厂长王富竹、村主任兼花滩水厂出纳李洪超、村文书兼花滩水厂会计吴家勇,以节假日补助、年终奖励、电话费等名义,分别领取补助2.67万元、3.6万元、1.89万元。2017年1月,王富竹、李洪超、吴家勇受到党内警告处分,违纪所得已全额予以收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