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雅安经济开发区财政局代管资金存放银行选取项目(第二次)的公告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四川雅安经济开发区财政局
四川.雅安经济开发区 2019年7月
第一章 磋商邀请
为规范财政部门资金存放行为,增强资金存放管理工作透明度和安全性,防范资金存放廉政风险,提高资金存放综合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通知》(财库[2018]80号)第八条规定:非税收入财政专户除核算待缴库非税收入和比照非税收入收缴的教育收费以外,不得核算其他类型资金。目前雅安市经济开发区财政局除在六家驻县银行各有一个非税收入账户之外,没有代管资金账户,根据《财政部关于全面清理规范地方财政专户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17]79号)一级财政部门最多只能开设一个代管资金专户的规定,为保证雅安市经济开发区财政局代为管理的预算单位资金的正常收支核算,雅安市经济开发区财政局将开设代管资金账户1个。因此,我局将严格执行《四川省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实施办法》(川财规〔2018〕17号)文件规定,按照公平公正原则制定综合评分办法采取竞争性磋商方式选择资金存放银行,特邀请符合本次磋商要求的雅安市经济开发区、名山区、雨城区内驻地银行参加本项目的竞争性磋商。
一、采购项目基本情况:
1.采购项目名称:雅安市经济开发区财政局代管资金存放银行选取项目。
2.采购人:雅安市经济开发区财政局。
3.供应商:雅安市经济开发区、名山区、雨城区范围内驻地候选银行
二、代管资金存放简介:
雅安市经济开发区财政局财政代管资金存放,建立代管资金专用管理账户。
三、供应商邀请方式:
公告方式:本次竞争性磋商邀请在雅安市经济开发区政务网上以公告形式发布,推荐在雅安市经济开发区、名山区、雨城区内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驻地银行参与本次采购活动。
四、供应商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应具备下列条件:
参与竞争单位是在雅安市经济开发区、名山区、雨城区内依法设立的银行机构(同行只能有一个机构参与),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开展经营活动,近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违法、重大违规记录,且上年度在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综合评价等级为B等级以上(如当地无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参考市级人民银行对本级银行综合评价等级)。
(二)财务稳健,资金充足率、不良贷款率、流动性覆盖率、流动性比例等指标达到监管标准。
(三)内部管理机制健全,具有较强的风险控制能力,近3年内未发生金融风险及重大违约事件。
五、禁止参加本次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1.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要求,雅安市经济开发区财政局可视具体情况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供应商在采购公告发布之日前的信用记录并保存信用记录结果网页截图,拒绝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的供应商报名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
2.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参加本采购项目。供应商为采购人在确定采购需求、编制磋商文件过程中提供咨询论证,其提供的咨询论证意见成为磋商文件中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技术服务商务要求、评审因素和标准、政府采购合同等实质性内容条款的,视同为采购项目提供规范编制。
六、磋商文件获取方式、时间、地点:
磋商文件自2019年7月5日至2019年7月11日(工作日8:30-12:00;14:30-18: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在雅安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3楼财政局获取。
本项目磋商文件免费获取。
获取磋商文件时,经办人员当场提交以下资料:
1、携有效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投标银行公章);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投标银行公章)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投标银行公章);
3、最近一年人民银行年度综合评价B级(含)以上(加盖投标银行公章的复印件1份);
4、提供财务稳健,资本充足率、不良贷款率、拨备覆盖率、流动性覆盖率、流动性比例等指标达到监管标准的承诺书。
5、提供近3年内未发生金融风险及重大违约事件承诺书
七、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2019年7月12日8:30——9:00(北京时间)。
八、递交响应文件地点:响应文件必须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送达磋商地点。逾期送达、未密封和标注错误的响应文件,恕不接收。本次采购不接收邮寄的响应文件。
九、响应文件开启时间:2019年7月12日9:00(北京时间)在磋商地点开启。
十、磋商地点:雅安经开区管委会。
第二章 磋商须知
一、供应商须知附表
序号 | 应知事项 | 说明和要求 |
1 | 确定邀请磋商的供应商数量 | 本次磋商邀请的区域内驻地银行数量:3家及以上 |
2 | 联合体 | 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 |
3 | 采购方式 | 竞争性磋商 |
4 | 竞争性磋商费用 | 本次投标我单位不收取任何费用。 |
5 | 评分标准 | 详见评分标准 |
6 | 备选投标方案 | 不接受备选申请方案 |
7 | 投标文件分数 | 正本1份,副本1份,相应的电子文档U盘1份 |
8 | 投标文件的装订 | 正本、副本分别装订,且需采用胶粘等不可拆卸方式装订 |
9 | 申请文件封面标注 | 申请文件正本、副本的封面上均应标明投标项目名称、投标申请人名称,投标年月日,并分别在右上角标明“正本”、“副本”字样 |
10 | 投标有效期 | 投标文件递交后90天 |
11 | 磋商保证金 | 本项目不收取磋商保证金 |
12 | 磋商文件咨询 | 联系电话:0835-3231186 |
13 | 供应商询问 | 根据协议约定,供应商询问由雅安市经济开发区财政局负责答复。 |
14 | 供应商质疑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供应商质疑不得超出磋商文件、磋商过程、磋商结果的范围。 |
15 | 入选银行确认通知书 | 雅安市经济开发区财政局将根据评选委员会评分结果择优确定资金存放银行,向入选银行发出确认通知书,并将评选结果在原发布公告的经开 区政务网上公告。 |
二、竞争性磋商基本操作流程
雅安市经济开发区财政局采取竞争性方式选择代管资金存放银行的基本流程:
(一)发布公告。雅安市经济开发区财政局将在其主管部门雅安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的门户网站上发布资金存放银行竞争性选择公告,载明资金存放事宜、参与银行基本资格要求、报名方式及需要提供的材料、报名截止时间等事项,公开邀请雅安市经济开发区、名山区内驻地银行报名参与竞争。参与竞争的资金存放银行数量,按商业银行行别不得少于按“拟选银行数+2”计算的最低限额,报名截止后不足最低限额的,可公告延长报名截止时间并扩大竞争性选择公告刊登范围,直至参与银行数量达到要求。如若驻地银行参与本次竞争性磋商数量少于最低限额的,参与竞争的资金存放银行按实际数量确定。
(二)组建评选委员会。按照《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川财规[2018]17号)中规定的外部专家人数不得少于三分之二的文件精神。本次评选委员会的组建由雅安市经济开发区财政局内部成员2名和经开区相关单位5名共7人组成本次竞争性磋商评选委员会。
(三)综合评分。评选委员会按照具体评选方法进行综合评分,将评分结果提交雅安市经济开发区财政局,雅安市经济开发区财政局将根据综合评分择优确定入选银行。
(四)择优确定。雅安市经济开发区财政局根据评选委员会评分结果择优确定资金存放银行,向入选银行发出确认通知书,并将评选结果在原发布公告的门户网站上公告。
三、竞争性磋商监督管理
本次雅安市经济开发区财政局代管资金存放银行选取项目竞争性磋商过程中的监督管理工作按照有关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和《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川财规[2018]17号)的规定进行。
四、成交事项
1.确定成交银行
采购人将按磋商小组推荐的成交候选银行顺序确定成交银行。采购人授权磋商小组根据综合评分排名直接确定成交银行。
1.1磋商小组自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磋商结果及有关资料送交采购人确定成交银行。
1.2采购人收到磋商结果及有关资料后,将在5个工作日内按照磋商结果中推荐的成交候选银行顺序确定成交银行。成交候选银行并列的,采购人自主采取公平、择优的方式选择成交银行。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银行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磋商报告提出的排序第一的候选银行为成交银行。
1.3采购人确定成交银行过程中,发现成交候选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确定其为成交银行:
(1)发现成交候选银行存在禁止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违法行为的;
(2)成交候选银行因不可抗力,不能继续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3)成交候选银行无偿赠与或者低于成本价竞争;
(4)成交候选银行提供虚假材料;
(5)成交候选银行恶意串通。
成交候选银行有本条情形之一的,采购人可以确定后一位成交候选银行为成交银行,依次类推。无法确定成交银行的,应当重新组织采购。
2.行贿犯罪档案查询
2.1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规定》和《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全面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通知》(川检会[2016]5号)的要求,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期间,采购人可视具体情况选择向人民检察院查询成交候选银行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是否存在行贿犯罪记录。
2.2成交候选银行应按检察院要求及时向采购人提供查询所需资料。
2.3成交候选银行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存在行贿犯罪记录的,成交后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将认定成交无效;成交后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未履行的,将认定成交无效,同时撤销政府采购合同;成交后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且已经履行的,将认定采购活动违法,由相关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3.成交结果
3.1采购人确定成交银行后,将及时在经开区门户网站上发布成交结果公告并及时通知中标银行。
3.2中标银行应当在公告中要求的时限内到雅安市经济开发区财政局办理资金存放银行确认书等相关后续手续。
3.3资金存放银行确认书对采购人和资金存放银行均具有法律效力。成交结果公示后,采购人无正当理由改变成交结果,或者资金存放银行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4资金存放银行的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响应文件处理或者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成交无效情形的,采购人在取得有权主体的认定以后,有权宣布发出的成交结果无效,并依法重新确定资金存放银行选取或者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五、磋商纪律要求
候选银行不得具有的情形
候选银行参加本项目磋商不得有下列情形:
(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
(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银行;
(3)与采购人、或其他银行恶意串通;
(4)向采购人、磋商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5)在磋商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
(6)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对接后续代管资金事项;
(7)未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事项对接后续代管资金事项;
(8)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或者违规分包;
(9)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与采购人商定的代管资金事项;
(10)拒绝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向监督检查部门提供虚假情况;
(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供应商有上述情形的,按照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具备(1)-(11)条情形之一的,同时将取消被确认为成交银行的资格或者认定成交无效。
六、其 他
本磋商文件中所引相关法律制度规定,在政府采购中有变化的,按照变化后的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本章规定的内容条款,在本项目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届满后,因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的变化导致不符合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的,直接按照变化后的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本磋商文件不再做调整。
第三章 响应文件格式(请按照本章所列要求依次准备投标文件送审资料)
一、有效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需加盖投标银行公章);
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资格证书复印件(需加盖投标银行公章);
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委托书(若法定代表人本人参加,则不必填写)
XXX(采购人名称):
本授权声明:XXX (单位名称),XXX (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授权XXX (被授权人姓名、职务)为我方参加XXX 项目磋商采购活动的合法代表,以我方名义全权处理该项目有关磋商、报价、签订合同以及执行合同等一切事宜。
特此声明。
供应商名称:XXX(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XXX
职 务:XXX
被授权人签字:XXX
职 务:XXX
日 期:XXX年XXX月XXX日
下附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本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四、最近一年人民银行年度综合评价B级(含)以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五、投标承诺书
XXX(采购人名称):
我行作为本次雅安市经济开发区财政专户资金存放项目的候选银行,根据磋商文件要求,现郑重承诺如下:
一、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本项目规定的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七)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
二、完全接受和满足本项目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如对磋商文件有异议,已经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届满前依法进行维权救济,不存在对磋商文件有异议的同时又参加磋商以求侥幸成交或者为实现其他非法目的的行为。
三、在参加本次采购活动中,不存在与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其他供应商参与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的行为。
四、在参加本次采购活动中,不存在和其他供应商在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项目中,同时委托同一个自然人、同一家庭的人员、同一单位的人员作为代理人的行为。
五、如果有《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3号)规定的记入诚信档案的失信行为,将在响应文件中全面如实反映。
六、响应文件中提供的任何资料和技术、服务、商务等响应承诺情况都是真实的、有效的、合法的。
七、本项目响应文件有效期为递交磋商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90天。
本公司对上述承诺的内容事项真实性负责。如经查实上述承诺的内容事项存在虚假,我公司愿意接受以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的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者加盖个人私章:XXXX
授权代表签字:XXXX
供应商名称:XXXX(盖章)
日 期:XXX年XXX月XXX日
六、廉政承诺书(格式自拟)
参与银行应提供真实、准确的评分材料,并出具廉政承诺书,承诺书内容应当包含不向资金存放主体责任人输送任何利益,不将资金存放与资金存放主体相关负责人员在本行亲属的业绩、收入挂钩等要素。
七、能与政府财政信息系统对接承诺书(格式自拟)
候选银行需承诺本次项目中标后代管资金专户能与政府财政信息系统(简称大平台)、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等其他相关代管资金政府系统进行对接,保证代管资金专户能正常开展业务。
八、通用指标所需资料(请按照以下顺序依次列出所需证明文件资料,格式自拟,详细要求可参考综合评分明细表(样例),如若某一个指标项没有证明文件,则填无,视为放弃该项得分,以下提供的资料均应加盖投标银行公章)
1、经营状况
(1)参与银行总行净资产总额;
(2)资本充足率;
(3)不良贷款率;
(4)拨备覆盖率;
(5)流动性覆盖率和流动性比例;
2、经济发展贡献度
(1)精准扶贫贷款;
(2)小微企业贷款、“三农”贷款;
(3)截止2018年12月末,对经开区园区范围内企业的贷款余额;
(4)截止2018年12月末,对经开区园区范围内国有企业项目累计投放贷款额;
(5)截止2018年12月末,对经开区园区范围内民营企业项目累计投放贷款额;
九、自选指标所需资料(请按照以下顺序依次列出所需证明文件资料,格式自拟,详细要求可参考综合评分明细表(样例),如若某一个指标项没有证明文件,则填无,视为放弃该项得分,以下提供的资料均应加盖投标银行公章)
1、服务水平指标
(1)人行反洗钱评价得分;
(2)金融风险防控、信息系统建设;
(3)创新或特色服务;
(4)资金支付结算、对账服务;
2、利率水平
(1)定期存款利率
(2)协定存款利率
第四章 评审方法
1.总则
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制度,结合本采购项目特点制定本磋商方法。
1.2 磋商工作由采购人负责组织,具体磋商由采购人依法组建的磋商小组负责。
1.3 磋商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及择优的原则,并以相同的磋商程序和标准对待所有的候选银行。
1.4 磋商小组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磋商程序、评分方法和标准进行评审,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
(一)熟悉和理解磋商文件,确定磋商文件内容是否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或者磋商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根据需要书面要求采购人对磋商文件作出解释;
(二)审查供应商响应文件是否满足磋商文件要求,并作出公正评价;
(三)根据需要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
(四)推荐成交银行,或者受采购人委托确定成交银行;
(五)起草评审报告并进行签署;
(六)向采购人财政部门或者其他监督部门报告非法干预评审工作的行为;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1.5 (实质性要求)磋商过程独立、保密。供应商非法干预磋商过程的,其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
2.磋商程序
2.1审查磋商文件和停止评审。
2.1.1 磋商小组正式评审前,应当对磋商文件进行熟悉和理解,内容主要包括磋商文件中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磋商办法和标准、政府采购政策要求等。
2.1.2 本磋商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小组应当停止评审:
(1)磋商文件的规定存在歧义、重大缺陷的;
(2)磋商文件明显以不合理条件对候选银行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3)采购项目属于国家规定的优先、强制采购范围,但是磋商文件未依法体现优先、强制采购相关规定的;
(4)采购项目属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范围,但是磋商文件未依法体现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相关规定的;
(5)磋商文件将候选银行的资格条件列为评分因素的;
(6)磋商文件载明的成交原则不合法的;
(7)磋商文件有违反国家其他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情形。
2.1.3 出现本条2.1.2规定应当停止评审情形的,磋商小组应当向采购人书面说明情况。除本条规定的情形外,磋商小组不得以任何方式和理由停止评审。
2.2比较与评价。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综合评分,具体要求详见本章综合评分部分。
2.3推荐成交候选银行。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1家以上成交候选银行。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根据项目实际需要选取最合适的候选银行。
2.4磋商小组复核。磋商小组评分汇总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进行评审复核,对拟推荐为成交候选银行的、候选银行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的重点复核。
采购人复核过程中,磋商小组成员不得离开评审现场。
2.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现场修改评审结果:
(1)磋商小组已经出具磋商结果并且离开评审现场的;
(2)采购人现场复核时,复核工作人员数量不足的;
(3)采购人现场复核时,没有采购监督人员现场监督的;
(4)采购人现场复核内容超出规定范围的;
(5)采购人未提供书面建议的。
2.6磋商异议处理规则。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成员对响应文件是否符合磋商文件规定存在争议的,应当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处理,但不违背磋商文件规定。有不同意见的磋商小组成员认为认定过程和结果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磋商文件规定的,应当在磋商结果中予以反映。
2.7终止磋商采购活动。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综合评分
3.1磋商小组成员应当根据自身专业情况独立对每个有效候选银行的响应文件进行评价、打分。
3.2综合评分明细表
3.2.1综合评分明细表的制定以科学合理、降低评委会自由裁量权为原则。
3.2.2综合评分明细表(样例)
四川雅安经济开发区财政局资金存放备选银行综合评分表(模板)
被考评银行: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评分内容 | 评分标准 | 得分 | 备注 | ||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分值 | |||
通用指标(60分) | |||||
一、经营状况(30分) | 总行净资产总额 | (5分) | 本项指标采用顺向指标评分,具体为:参与总行净资产总额得分=参与总行净资产总额指标权重×5。其中,参与总行净资产总额指标权重=﹛参与银行总行净资产总额—MIN(所有参与银行该项指标)﹜÷﹛MAX(所有参与银行该项指标)—MIN(所有参与银行该项指标)﹜。 | 参选银行总行2018年度年末数据 | |
资本充足率 | (5分) | 本项指标采用顺向指标评分,具体为:资本充足率得分=资本充足率权重×5。其中,资本充足率权重=﹛参与银行资本充足率—MIN(所有参与银行该项指标)﹜÷﹛MAX(所有参与银行该项指标)—MIN(所有参与银行该项指标)﹜。 | 参选银行总行2018年度年末数据 | ||
不良贷款率 | (5分) | 本项指标采用逆向指标评分,具体为:不良贷款率得分=不良贷款率权重×5。其中,不良贷款率权重=﹛参与银行不良贷款率—MAX(所有参与银行该项指标)﹜÷﹛MIN(所有参与银行该项指标)—MAX(所有参与银行该项指标)﹜。 | 参选银行总行2018年度年末数据 | ||
拨备覆盖率 | (5分) | 本项指标采用顺向指标评分,具体为:拨备覆盖率得分=拨备覆盖率权重×5。其中,拨备覆盖率权重=﹛参与银行拨备覆盖率—MIN(所有参与银行该项指标)﹜÷﹛MAX(所有参与银行该项指标)—MIN(所有参与银行该项指标)﹜。 | 参选银行总行2018年度年末数据 | ||
流动性覆盖率 | (5分) | 本项指标采用顺向指标评分,具体为:流动性覆盖率得分=流动性覆盖率权重×5。其中,参与银行流动性覆盖率权重=﹛参与银行流动性覆盖率—MIN(所有参与银行该项指标)﹜÷﹛MAX(所有参与银行该项指标)—MIN(所有参与银行该项指标)﹜。 | 参选银行总行2018年度年末数据 | ||
流动性比例 | (5分) | 本项指标采用顺向指标评分,具体为:流动性比例得分=流动性比例权重×5。其中,流动性比例权重=﹛参与银行流动性比例—MIN(所有参与银行该项指标)﹜÷﹛MAX(所有参与银行该项指标)—MIN(所有参与银行该项指标)﹜。 | 参选银行总行2018年度年末数据 | ||
二、经济发展贡献度(30分) | 精准扶贫贷款 | (6分) | 本项指标采用顺向指标评分,具体为:精准扶贫贷款得分=精准扶贫贷款权重×6。其中,精准扶贫贷款权重=﹛参与银行精准扶贫贷款—MIN(所有参与银行该项指标)﹜÷﹛MAX(所有参与银行该项指标)—MIN(所有参与银行该项指标)﹜。 | 数据从人民银行雅安中心支行有关资料中采集参选银行2018年度数据 | |
小微企业贷款、三农贷款 | (6分) | 本项指标采用顺向指标评分,具体为:小微企业贷款得分=小微企业贷款权重×3。其中,小微企业贷款权重=﹛参与银行小微企业贷款—MIN(所有参与银行该项指标)﹜÷﹛MAX(所有参与银行该项指标)—MIN(所有参与银行该项指标)﹜。 三农贷款得分=三农贷款权重×3。其中,三农贷款权重=﹛参与银行三农贷款—MIN(所有参与银行该项指标)﹜÷﹛MAX(所有参与银行该项指标)—MIN(所有参与银行该项指标)﹜。 | 数据从人民银行雅安中心支行有关资料中采集参选银行2018年度数据 | ||
贷款余额 | (6分) | 参与银行2018年末对经开区园区内企业贷款余额。本项指标采用顺向指标评分,具体为:贷款余额得分=贷款余额权重×6。其中,贷款余额权重=﹛参与银行贷款余额—MIN(所有参与银行该项指标)﹜÷﹛MAX(所有参与银行该项指标)—MIN(所有参与银行该项指标)﹜。 | 数据从人民银行雅安中心支行有关资料中采集参选银行2018年度数据 | ||
国有企业项目累计投放项目贷款额 | (6分) | 参与银行2014-2018年对经开区园区内国有企业项目累计投放项目贷款额。本项指标采用顺向指标评分,具体为:国有企业项目累计投放项目贷款额得分=国有企业项目累计投放项目贷款额权重×6。其中,国有企业项目累计投放项目贷款额权重=﹛参与银行国有企业项目累计投放项目贷款额—MIN(所有参与银行该项指标)﹜÷﹛MAX(所有参与银行该项指标)—MIN(所有参与银行该项指标)﹜。 | 数据从人民银行雅安中心支行有关资料中采集参选银行2018年度数据 | ||
民营企业项目累计投放项目贷款额 | (6分) | 参与银行2018年对经开区园区内民营企业项目累计投放项目贷款额。本项指标采用顺向指标评分,具体为:民营企业项目累计投放项目贷款额得分=民营企业项目累计投放项目贷款额权重×6。其中,民营企业项目累计投放项目贷款额权重=﹛参与银行民营企业项目累计投放项目贷款额—MIN(所有参与银行该项指标)﹜÷﹛MAX(所有参与银行该项指标)—MIN(所有参与银行该项指标)﹜。 | 数据从人民银行雅安中心支行有关资料中采集参选银行2018年度数据 | ||
自选指标(40分) | |||||
一、服务水平指标(32分) | 人行反洗钱评价得分 | (8分) | 参与银行2018年人民银行反洗钱评价得分.本项指标采用顺向指标评分,具体为:反洗钱评价得分=反洗钱评价权重×8。其中,反洗钱评价权重=﹛该银行反洗钱评价得分—MIN(所有参与银行该项指标)﹜÷﹛MAX(所有参与银行该项指标)—MIN(所有参与银行该项指标)﹜。 | 数据从人民银行雅安中心支行有关资料中采集参选银行2018年度数据 | |
金融风险防控、信息系统建设 | (8分) | 参与银行防控金融风险能力,业务系统稳定、可靠,研发能力和团队实力,按照金融风险防控、信息系统建设情况进行递减排名,第一名得8分,从第二名开始依次递减1分,如数值相同,按同档计分。 | |||
创新或特色服务 | (8分) | 能提供符合财政和单位具体业务需要的创新或特色服务的,按创新或特色服务的综合情况进行评分,第一名8分,从第二名开始依次递减2分,如数值相同,按同档计分。 | |||
资金支付结算、对账服务 | (8分) | 1、能提供按规定及时、准确的办理资金资金支付结算、对账服务,业务流程简洁、规范,能按照加急业务办理程序办理特别紧急支出事项的承诺书或者类似证明材料的,可获基础分1分,第一名得4分,从第二名开始依次递减0.5分,如数值相同,按同档计分; | |||
2、提供能在规定时间及时送回相关业务回单,并与单位进行对账,提供格式规范的对账单的承诺书或者类似证明文件的,可获基础分1分,第一名得4分,从第二名开始依次递减0.5分,如数值相同,按同档计分。 | |||||
二、利率水平(8分) | 定期存款利率 | (4分) | 遵守国家利率政策规定及雅安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的协商议定范围,结合成本和风险等因素合理确定存款利率水平,本项指标采用顺向指标评分,具体为:协定存款利率得分=协定存款利率权重×4。其中,协定存款利率权重=﹛参与银行协定存款利率—MIN(所有参与银行该项指标)﹜÷﹛MAX(所有参与银行该项指标)—MIN(所有参与银行该项指标)﹜。 | ||
协定存款利率 | (4分) | 遵守国家利率政策规定及雅安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的协商议定范围,结合成本和风险等因素合理确定存款利率水平,本项指标采用顺向指标评分,具体为:协定存款利率得分=协定存款利率权重×4。其中,协定存款利率权重=﹛参与银行协定存款利率—MIN(所有参与银行该项指标)﹜÷﹛MAX(所有参与银行该项指标)—MIN(所有参与银行该项指标)﹜。 | |||
合计 |
注:评分的取值按四舍五入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注:本次评分指标均根据定性定量依据进行量化指标(无法量化的指标除外)评分,评分指标按属性区分顺向指标和逆向指标两类分别计分,评分计算公式如下: |
(一)顺向指标。某行某项指标得分=某行某项指标权重×该项指标分值。其中,某行某项指标权重=﹛某行某项指标—MIN(所有参与银行该项指标)﹜÷﹛MAX(所有参与银行该项指标)—MIN(所有参与银行该项指标)﹜。 |
(二)逆向指标。某行某项指标得分=某行某项指标权重×该项指标分值。其中,某行某项指标权重=﹛某行某项指标—MAX(所有参与银行该项指标)﹜÷﹛MIN(所有参与银行该项指标)—MAX(所有参与银行该项指标)﹜。 |
4.磋商纪律及注意事项
4.1磋商小组内部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必须保密,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透露给候选银行或与候选银行有关的单位或个人。
4.2在磋商过程中,候选银行不得以任何形式对磋商小组成员进行旨在影响谈判结果的私下接触,否则将取消其参与磋商的资格。
4.3对各候选银行的商业秘密,磋商小组成员应予以保密,不得泄露给其他供应商。
4.4磋商小组可根据需要对候选银行进行实地考察。
5.磋商小组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评审工作纪律;
(二)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三)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在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商业秘密;
(四)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采购人向评审专家做倾向性、误导性的解释或者说明,以及候选银行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
(五)发现磋商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或者磋商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时,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书面说明情况;
(六)及时向财政、监察等部门举报在评审过程中受到非法干预的情况;
(七)配合答复处理候选银行的询问、质疑和投诉等事项;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6.评审人员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一)不得参加与自己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活动。发现参加了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评审活动,须主动提出回避,退出评审;
(二)评审前,应当将通讯工具或者相关电子设备交由采购人统一保管;
(三)评审过程中,不得与外界联系,因发生不可预见情况,确实需要与外界联系的,应当在监督人员监督之下办理;
(四)评审过程中,不得发表影响评审公正的倾向性、歧视性言论,不得征询或者接受采购人的倾向性意见,不得明示或暗示供应商在澄清时表达与其响应文件原义不同的意见,不得以磋商文件没有规定的评审方法和标准作为评审的依据,不得修改或者细化评审程序、评审方法、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不得违规撰写评审意见,不得拒绝对自己的评审意见签字确认;
(五)在评审过程中和评审结束后,不得记录、复制或带走任何评审资料,不得向外界透露评审内容;
(六)评审现场服从采购工作人员的管理,接受现场监督人员的合法监督;
(七)遵守有关廉洁自律规定,不得私下接触候选银行,不得收受候选银行及有关业务单位和个人的财物或好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