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雅安工业园区项目建设用地投资强度控制指标和工业用地管理办法(试行)
为依法依规加强工业用地管理,进一步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优化配置土地资源,根据《土地管理法》、《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4号)及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试行)。
一、适用范围
(一)本办法适用于四川雅安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工业项目及其配套项目。
(二)园区内工业用地出让指导价格为6万元/亩。
二、投资强度控制指标、亩均税收产出和销售收入指标
(一)产业准入
根据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发改委2006年第23号公告的通知》(川发改经济综合〔2006〕75号)和园区产业发展规划及安评、环评、能评的要求,园区主要发展以下产业:高载能、高附加、环保型基础材料产业;机械加工产业;符合循环经济要求的规模化工产业。
(二)投资强度计算
固定资产投资强度:项目用地范围内单位土地面积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额。
计算公式:投资强度=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项目净用地面积。
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厂房、设备和土地出让金,厂房和设备投资额按项目建成进入正常生产时的厂房建造成本和设备购置成本计算,土地出让金按合同约定成交金额计算。
(三)亩均税收产出指标计算
计算公式:亩均税收产出=项目达产后一个财务年度内实际上缴入库的各项税收和附加总额/项目净用地面积。
项目全部达产后一个财务年度内实际上缴入库的各项税收和附加总额包括在园区上缴的国税、地税、附加、基金的总和,不含因享受相关政策而减免的税收。
(四)投资强度控制指标和亩均税收产出指标应用要求
1、上述两项控制指标作为园区招商引资、工业项目准入、核定项目用地规模、工业项目强制退出和加强工业项目后续管理的重要依据。工业项目在满足园区产业发展规划、项目建筑密度、容积率和配套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等条件的前提下,必须同时达到投资强度控制指标和亩均税收产出指标要求。
2、工业项目在与园区管委会签订项目投资协议时,必须在协议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约定固定资产投资明细、投资强度等控制指标、亩均税收产出指标和违约责任及退出条件。
3、工业项目凡未按期达到投资强度、亩均税收产出指标和其他相关规定的,不再享受园区及雅安市的优惠政策和其他相关扶持政策。
雅安工业园区工业项目投资强度控制及亩均税收产出、销售收入指标表
序号 |
行业名称 |
投资强度控制值 |
亩均税收产出 (万元) |
亩均销售收入 (万元) |
1 |
高载能、高附加、环保型基础材料产业 |
≥200 |
≥20(硅及光伏产业) ≥15(电极箔) |
≥200(硅及光伏产业) ≥200(电极箔) ≥150(其他材料类) |
2 |
机械加工产业 |
≥150(零部件及机械制造等) ≥180(专用设备制造等) ≥200(整车制造等) |
≥8(零部件及机械制造等) ≥10(专用设备制造等) ≥12(整车制造等) |
≥180(零部件及机械制造等) ≥200(专用设备制造等) ≥200(整车制造等) |
3 |
符合循环经济要求的规模化工产业 |
≥200 |
≥15 |
≥100 |
4、项目全部建成投产达产后,以上表亩均税收产出下限为基数,若企业上缴入库税金在此基础上每增加2万元/亩/年,即按企业用地1万元/亩计算奖励,以技改扶持资金方式支持企业发展;若企业入库税金在上述基础上每减少2万元/亩/年,即按1万元/亩补缴土地出让金。
三、工业用地供地管理
(一)新用地工业项目按下列原则供地
1、符合园区确定的产业发展规划的产业门类;
2、符合工业项目用地投资强度及税收贡献等产出效益指标;
3、符合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具体指标在项目投资协议中约定)。
(二)分期建设的工业项目分期供地
按照项目建设实际需求安排当期建设部分的用地,规划预留后期发展用地;当期实际投资额和建设进度未达到约定条件的,不安排后期用地;项目预留地须约定开发时间,逾期不开发的,园区可将该宗地另行安排。
(三)固定资产投资额不足2000万元,以及按投资强度标准计算占地不足10亩的工业项目,不予单独供地,引导进入园区标准厂房,总部经济项目可适当放宽;单独供地项目,单宗土地出让面积原则上不超过300亩,特别重大项目由市政府协调相关部门联合审查,报经市政府同意后供地。
四、工业项目用地监督管理
(一)实行项目履约管理
新用地工业项目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要约定建设项目投资强度、开工竣工时间、容积率、建筑密度等规划设计条件,在《项目投资协议》中要明确产出效益、税收预期,并约定项目退出条件、违约责任等,并按约定进行监管。对不按约定事项使用土地的,依照约定追究相应责任,擅自改变土地等重大违约的,无偿收回土地。已用土地项目可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进行相关约定。
(二)实行项目竣工核查
工业项目竣工后,园区会同国土、规划、建设、安全、环保等部门对项目用地控制指标和土地出让合同约定事项执行情况进行核查验收,未达到要求的项目要限期整改,整改达标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市级相关职能部门将对核查验收情况进行指导督查。
(三)加强闲置土地、空闲土地、低效土地的清理
园区要采取限期增加投资、置换、回购、削减用地规模、无偿收回等方式,全面提高土地综合利用效率。
(四)项目用地收回
园区会同国土部门定期对已供地项目进行评估考核,对产出效益、建设、规划、安全、环保、管理等指标达不到项目履约要求、符合退出条件的,要依法清退并收回项目用地。园区会同市经信委和市、县国土局对闲置、空闲土地进行分类处置,符合项目开工条件的督促其尽快开工,无法开工的收回项目用地。
1、未在项目投资协议约定时间内足额支付土地出让金的,园区管委会有权选择:
(1)终止项目投资协议,取消投资企业对该宗用地的使用权;
(2)待土土地出让金到位后,重新签订项目投资协议,再在原址或它址安排用地。
2、未在项目投资协议约定时间内(协议签订后3个月内)投资建设的,园区管委会有权选择:
(1)终止项目投资协议,取消投资企业对该宗用地的使用权,按项目投资协议供地价格收回该宗土地;
(2)待投资企业确定建设时间后,重新签订项目投资协议,另行选址供地。
3、未能在项目投资协议约定时间内竣工和达到约定产能的,园区管委会有权选择:
(1)与投资企业再次协调,限期竣工并达到项目投资协议约定的投产标准,如逾期未能竣工或投产,按下款处理;
(2)终止项目投资协议,取消投资企业对该宗用地的使用权,按项目投资协议供地价格收回该宗土地,地面构筑物按建造时当期建造成本价格的70%进行回购,投资企业购置设备限期自行拆除、搬迁。
4、项目竣工投产后,未能达到项目投资协议约定的投资强度的,园区管委有权选择:
(1)根据核查结果,责令投资企业限期追加投资,达到投资强度要求;
(2)根据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额,按投资强度标准计算占地面积,削减项目用地规模;
(3)终止项目投资协议,取消投资企业对该宗用地的使用权,按项目投资协议供地价格收回该宗土地,地面构筑物按建造时当期建造成本价格的70%进行回购,投资企业购置设备限期自行拆除、搬迁。
5、项目竣工投产后,三年内平均上缴税收未能达到项目投资协议所约定的税收预期的,园区管委会有权选择:
(1)引导企业进入标准厂房,其项目用地按项目投资协议供地价格收回,地面构筑物按建造时当期建造成本价格的70%进行回购,投资企业购置设备限期自行拆除、搬迁
(2)引导企业向园区外工业集中区或县(区)调迁,其项目用地按项目投资协议供地价格收回,地面构筑物按建造时当期建造成本价格的70%进行回购,投资企业购置设备限期自行拆除、搬迁。
五、其他
(一)本办法由园区管委会负责解释,并作为投资方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次月开始执行(试行),每年根据城市、园区发展情况对投资强度、亩均税收产出和销售收入指标进行修订。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