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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出台10条专项政策 加快工业集中发展区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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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29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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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新增为国家级、省级开发区的工业集中发展区,分别一次性给予1000万元、200万元资金奖励
■对新创建的国家级、省级新型工业化及其他专业化基地,按照国家级200万元、省级5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对新创建的国家级、省级循环经济示范园区,按照国家级500万元、省级300万元的标准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成都商报记者从市政府新闻办获悉,市政府日前印发《关于加快成都市工业集中发展区建设若干政策的意见》,从设立专项资金、加大政策支持、完善投入机制三个方面,推出10条专项政策,支持成都工业集中发展区加快建设。
设工业集中发展区
建设专项资金
目前,成都按照“产城一体”、“大园区承载大产业,小园区发展特色产业”的发展思路,坚持走高新高端高效、集中集群集约发展的现代工业发展之路,构建以成都高新区、成都天府新区、成都经开区3个国家级开发区为龙头,其他区(市)县为主体,“大创造”、“大临空”、“大车城”、“大智造”4大工业板块为主阵地的“3+N”园区布局体系,形成了“层次分明、优势突出、生态高效”的市域产业发展新格局。
《意见》明确,由市级财政设立工业集中发展区建设专项资金并纳入年度预算安排。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设立工业园区发展基金、支付租金(基金所投项目)和对项目进行奖补。主要支持“3+N”工业园区,重点支持成都天府新区、成都高新区、成都经开区、中外合作园区(平台)、蓉欧+陆港产业园、军民融合产业园等。重点支持工业园区内的场地平整、道路、供电、供水、供气、供热、排水、排污、通讯、网络、园区循环改造等工业集中发展区基础设施建设及工业集中发展区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新增为省级开发区
奖励200万元
《意见》提出,鼓励各区(市)县加大对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对各区(市)县实际投资的融资成本连续给予3年贴息,贴息年利率不高于7%。推动园区转型升级,对新增为国家级、省级开发区的工业集中发展区,分别一次性给予1000万元、200万元资金奖励;对新创建的国家级、省级新型工业化及其他专业化基地,按照国家级200万元、省级5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对新创建的国家级、省级循环经济示范园区,按照国家级500万元、省级300万元的标准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对符合《成都制造2025规划》发展战略重点推进发展产业的企业,租赁近郊区(县)工业集中发展区标准厂房进行生产的,按5元/平方米·月的标准给予租金补助;租赁远郊县市工业集中发展区标准厂房进行生产的,按4元/平方米·月的标准给予租金补助;单户企业累计补助不超过3年。
支持工业集中发展区引进建设技术研发、检验检测、信息服务、总集成总承包和财务结算等专业性公共服务平台,对工业集中发展区内的专业性公共服务平台按固定资产投入的15%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补助。
鼓励引进市外园区运营商参与园中园建设,支持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PPP)实施工业集中发展区基础设施建设示范项目。


来源:成都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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