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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部分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来源:
2024-01-26 1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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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做好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公众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人员密集场所加强火灾防范的通告》等相关规定和省、市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要求,现就经开区部分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销售、储存、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一)名山片区:北至蒙山府、卫干社区、王老吉、职教路,南至污水处理厂、发展大道,西至虎啸河、经开区孵化园,东至雅职院、贸易校。(见附件)

(二)永兴片区:北至成雅快速通道,南至巨宏化工、污水处理厂,西至成雅快速通道、藏茶产业园,东至三岔安置房、名山河。(见附件)

(三)物流片区:北至成雅快速通道,南至站南大道,西至北纵二路、南纵一路,东至大石碑、牟湾、马鞍山。(见附件)

(四)永兴社区沿江路(半边街)。

(五)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档案馆;

(六)车站以及铁路、高速公路安全保护区内;

(七)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及其周边100米范围内;

(八)水利设施,水、电、气供应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九)党政机关、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等单位;

(十)风景名胜区、山林等重点防火区;

(十一)军事设施保护区;

(十二)城市主干道、桥梁、地下管道以及各类人员密集场所。

二、允许燃放规定

在禁止燃放区域和场所以外的地方,允许燃放符合国家标准的个人燃放类C级、D级烟花爆竹产品。C级产品是指适于室外开放空间燃放,危险性较小的产品;D级产品是指适于近距离燃放、危险性很小的产品。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

三、单位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时,应当严格按照产品说明正确操作、安全燃放,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在集贸市场、商场超市、广场等人员密集场所燃放烟花爆竹;

(二)不得在棚户区及居民楼的电梯、阳台、楼台、巷道、屋顶燃放烟花爆竹;

(三)不得向人群、机动车辆、建筑物、公共绿化地等抛掷烟花爆竹;

(四)不得妨碍行人、车辆等交通工具安全通行;

(五)不得采用其他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六)不得存放重量超过10公斤的烟花爆竹;

(七)禁止燃放孔明灯。

四、其他事项

(一)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依法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依法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六章第42条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对违规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火灾事故、致人伤残、造成财物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严禁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违者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六章第36条规定),并没收非法经营物品及违法所得。严禁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违者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六章第38条规定),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零售许可证。

五、本通告自2024年1月起施行。原2023年1月15日起施行的《雅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全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同时废止。

望辖区内人民遵守并相互转告。

附件:雅安经开区禁放烟花爆竹区域示意图

雅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4年1月26日

附件

雅安经开区禁放烟花爆竹区域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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