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四川省2017年本)》解读
一、《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四川省2017年本)》出台的背景
党中央、国务院一直十分重视投融资体制改革,特别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先后发布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明确指出经济体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并要求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坚持企业投资核准范围最小化,原则上由企业依法依规自主决策投资行为。
2016年12月,在2013年、2014年两次修订核准目录的基础上,国务院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除极少数关系国家安全和生态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由国家层面核准外,其余项目下放地方核准,部分项目取消核准改为备案,核准范围进一步缩小,核准权限进一步下放。为做好国家取消、下放事项的承接落实工作,确定省内各级核准机关权限,结合我省实际,省政府制定了《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四川省2017年本)》。
二、本次核准目录修订的原则
此次我省修订省级核准目录,主要坚持了以下三个原则:
一是核准范围最小化。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和《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精神,严格限定企业投资项目核准范围:凡国务院取消核准的,一律改为备案管理;凡国务院规定由地方自行确定核准或备案的,原则上实行备案管理;在国务院核准目录基础上,省级不新增核准事项。
二是权限划分合理化。按照国务院要求,我省在制订新的核准目录,具体划分省市县三级管理权限时,严格执行国务院要求,将承接能力作为权限划分的重要因素,对涉及本地区重大规划布局、重要资源开发配置、涉及省内重要江河的项目,充分发挥省级部门在政策把握、技术力量等方面的优势,明确为省级核准,避免简单的“一放到底”。
三是政策引导制度化。对于取消核准改为备案的项目,或下放基层管理的项目,明确将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准入标准等政策性条件作为企业开展前期工作的重要依据,加强对投资活动的规范和引导。同时,要求核准备案机关、行业管理部门,以及城乡规划、土地管理、环境保护、安全监管部门要依法加强把关,强化政策性条件的引导和约束作用。
三、《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四川省2017年本)》的主要特点
《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四川省2017年本)》共包括核准项目12大类41小类,核准事项较多的领域包括:能源方面,15小类;交通运输方面,7小类,原材料(化工)方面,5小类。与我省2015年本核准目录比较,本次修订共取消、下放核准事项15项,省级及以上层面核准事项在2015年本基础上再减少10%左右,累计减少达到70%左右。
具体来看,《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四川省2017年本)》呈现出以下三个特点:
一是核准范围进一步缩小。此次修订后,我省2017年本核准目录共包括12个核准大类,41个核准小类,与我省2015年本核准目录比较,减少2个小类。减少的原因是小类合并,包括水库与其他水事工程合并,污水垃圾与其他城建项目合并。同时,本次修订共取消具体核准事项7项,包括:跨三级及以上航道之外的城市道路桥梁隧道项目、普通污水垃圾处理项目、天然气汽车加气站项目、目录之外的其他城建项目、非特定区域(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等)的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项目,以及中国铁路总公司为主出资的部分铁路项目和独立公(铁)路桥梁隧道项目等。
二是核准权限进一步下移。《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中,国家层面共下放地方15项核准事项,全部明确为省级核准,由省级核准机关承接。为进一步加大简政放权力度,更好的适应全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本次我省在修订省级核准目录时,将8项不需要省级平衡外部条件、各地具有一定管理经验的项目,下放到市州核准。包括:天然气分布式能源项目、液化石油气接收存储设施、非跨市州输油管网项目、非跨市州输气管网项目、生活垃圾环保发电项目、医疗废弃物处置项目、危险废弃物处置项目、污水污泥处置项目等。
三是放管结合进一步加强。省政府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四川省2017年本)》时明确要求,要充分发挥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准入标准的规范引导作用,将其作为企业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依据和行政机关、金融机构对项目进行审查的依据;要改进完善管理办法,切实提高行政效率,认真履行核准职责,严格按照规定权限、程序、时限等要求核准项目;要落实项目核准机关、属地政府、行业部门等各级各部门的监管责任,探索创新监管方式、完善部门协调机制,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整体性、协同性进一步加强,努力实现加强事前引导、优化事中报务、强化事后监管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