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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敦促新冠肺炎高危重点人员如实申报的通告

来源:
2020-02-13 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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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雅安市人民检察院

雅安市公安局

雅安市司法局

雅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敦促新冠肺炎高危重点人员如实申报的通告

为切实维护我市正常疫情防控秩序,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将疫情防控期间履行如实申报义务的有关要求通告如下:

一、申报主体

2020年1月20日以后来(返)我市的以下人员:

(一)有湖北等疫情重点地区旅居史的;

(二)与湖北等疫情重点地区人员有密切接触史的;

(三)与确诊(疑似)患者有密切接触史的。

已按规定采取集中隔离(居家)医学观察或已解除前述防控措施的人员除外。

二、申报时限

(一)1月20日至2月12日来(返)我市的上述人员于2月13日下午18:00前完成申报;

(二)2月13日及以后来(返)我市的上述人员应于来(返)我市当日完成申报。

三、申报方式

(一)机关和企事业单位职工由本单位登记后,向单位所在地辖区派出所或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申报;

(二)其他群众向居住地辖区派出所或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申报。

四、其他事项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各级人民政府(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发布的防控疫情的决定、命令,自觉接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街道、乡镇、社区(村)等单位采取的登记调查等有关措施,如实申报个人信息,报告病情、旅居史、密切接触人员等相关情况,不得迟报、漏报、瞒报、谎报。

(二)在规定期限内拒不履行申报义务,故意隐瞒、缓报、谎报或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隐瞒、缓报、谎报相关情况,导致新冠肺炎传播,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同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四)广大人民群众发现未按要求申报的人员,请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卫生健康委及社区(村)举报。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新冠肺炎疫情结束后自行解除。

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雅安市人民检察院

雅安市公安局

雅安市司法局

雅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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