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国家和省芦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国土资源支持政策的实施意见
川国土资发〔2013〕85号
各市(州)国土资源局:
“4.20”芦山强烈地震给我省人民生命财产和经济社会发展造成重大损失,灾后恢复重建任务十分艰巨。为保障灾后恢复重建有力、有序、有效开展,促进灾区经济社会的恢复和发展,国务院、国土资源部、省政府分别制定下发了《国务院关于支持芦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3〕2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实行芦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特殊支持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土资发〔2013〕55)、《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芦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川府发〔2013〕37号),为我省灾后恢复重建提供了强有力的政策支持。为全面贯彻国家和省关于灾后恢复重建国土资源支持政策措施,切实做好我省灾后恢复重建的国土资源支持保障工作,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强化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管理。
灾区市、县政府要依据省政府批准的《灾后恢复重建土地利用规划》、《灾后重建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尽快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灾后恢复重建实施规划,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二、确保灾后恢复重建用地计划需求。
符合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的项目,使用灾后恢复重建预支计划。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灾后恢复重建项目,也可使用灾后恢复重建预支计划,其用地规模计入灾后恢复重建总规模。
三、支持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
灾后恢复重建期间,对规划易地重建的村庄和集镇,凡废弃村庄和集镇具备复垦条件的,灾区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可使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先行安排重建,在建设过程中再按照部和省增减挂钩的有关规定,设置建新拆旧项目区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批后,在线报国土资源部备案和确认。
增减挂钩指标可在市域范围内安排使用。灾区市(州)国土资源局可在市域范围内设置建新拆旧项目区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批后,在线报国土资源部备案和确认。
为缓解灾后恢复重建资金问题,在市域范围内设置建新拆旧项目区的,城镇建新区可在项目验收前,提前使用城镇建新区挂钩指标的50%,必须在项目实施期限内归还挂钩指标。
四、调整耕地占补平衡方式。
纳入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的灾区县(市、区)城镇批次用地可以正式批复的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项目审核意见或立项文件为依据挂账,采取边占边补方式落实占补平衡任务,在三年内完成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项目,利用新增耕地核销挂账。独立选址项目按法定标准低限缴纳耕地开垦费,耕地开垦费应纳入项目预算。在本市、县内完成占补平衡确有困难的,可在省内跨市(州)、县(市、区)实行易地占补平衡。跨市(州)实行易地占补平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之间共同签订耕地易地占补平衡意向性协议,共同向省国土资源厅上报申请备案,并提供实施的主体、流转的新增耕地验收证书复印件、备案号,拟流转补充耕地指标数量、价格和流转时间,以及受让方资金来源说明等材料。
五、调整灾毁耕地复垦项目实施方式。
灾区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对灾毁耕地进行灾情评估,将受损耕地分为轻微损毁和严重损毁2类。严重毁损农用地(耕地)的,由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自行开展复垦;轻微毁损农用地(耕地)的,应根据农用地灌溉与排水、田间道路等设施受损情况,按高标准基本农田标准进行建设,按项目方式分类管理和实施,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
灾毁耕地复垦项目由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实施,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积极参与。灾毁耕地复垦工作完成后,由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相关乡镇、村、社,按照国家批准的复垦项目资金支付灾毁耕地复垦补助资金。受损耕地评估分类及资金使用情况必须登记造册并在当地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和审计监督。
六、调整审批程序,简化用地报件
1.纳入灾后重建规划的灾区县(市、区)灾后重建新增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事项直接上报省政府,同时抄报所在市州政府备案。
2.城镇批次报件材料简化为:县(市、区)政府的请示文件(附安置补偿方案);“一书三方案”、勘测定界资料、符合重建规划的图件或说明材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地类、面积和地面附着物等的确认材料;涉及占用林地的,须有林业部门的批准书。
报省政府审批的独立选址项目报件材料简化为:城镇批次报件必备材料;供地方案、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备案登记表;压覆矿产资源调查或审批文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批准或审核文件。
3.符合国发〔2013〕28号规定的免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条件的,由县(市、区)财政、国土、建设等部门提出意见报县(市、区)政府审核后,报市(州)政府复核。上报征地报件材料中应注明拟征地用途和用地单位情况,以及申请免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专题报告,并附市、县政府复核、审核意见。
4.灾后重建项目及增强灾区防灾抗灾能力的新建基础设施和重点工程项目,需省厅进行用地预审的,省厅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预审;属国土资源部预审委托省厅审理的,省厅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理并报部转办。新增建设用地的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事项,省厅在收到报件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转报。
5.单独选址控制工期的单体工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省厅申请先行用地,省厅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项目符合重建规划、并完成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程序以及初步设计审批或确认;完成申请先行用地范围内土地勘测定界、地类确认、地上附着物登记确认工作,对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的说明,对确保不因先行用地发生信访、复议、诉讼问题的承诺等相关资料。其中需国务院批准用地的,报部备案。
七、妥善解决农民住宅用地。
灾区农民外迁转移,由接收地分配宅基地的,或由接收地政府作为城镇居民安置、享受城镇居民待遇的,原宅基地由原集体经济组织收回。除原址重建的外,原宅基地应当进行复垦。
八、加强灾区土地登记管理及登记资料维护。
对因地震灾害造成土地登记资料遗失、灭失和损毁的,灾区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认真做好地籍档案的收集整理、恢复和保护工作,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对损毁地籍档案进行补充完善,及时恢复土地确权登记资料;灾区群众申请办理土地登记证的,各级国土资源局应及时办理,提高办事效率。
九、加强地质灾害重点防治,提升防灾能力
1、大力推进地质灾害预防。全面建立和完善群专结合的地质灾害监测预警网络;支持对受地质灾害威胁的分散农户实施避让搬迁;大力提升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地质灾害防治能力;积极组建省级地质灾害应急抢险专业队伍;支持建设应急避险场所并储备应急物资;指导开展地质灾害调查和评估;努力推进地质灾害防治关键技术研究。
2、支持开展地质灾害整治。加大对威胁较大、险情较重且处置措施相对简易的地质灾害隐患点的排危除险力度;积极开展威胁城镇、学校、聚居点等人口密集区的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工程治理工作;对地质灾害集中发育的重点小流域和重点城镇探索开展综合整治;支持对震损的重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进行修复和新建工程的管护。
3、强化防灾机制完善。在已明确的部门防灾职责的基础上,积极支持部门之间及部门与当地政府之间协调机制的建立,推动建立市、县地质灾害防治联席会议机制和联动防范的地质灾害防灾机制。
十、对矿业权实行阶段性特殊政策。对灾区的砂石粘土等灾后重建急需的建筑类矿产资源的采矿权新立,不将矿业权设置方案作为准予配号的条件,由市(州)国土资源局专报省国土资源厅。
附件:“4.20”芦山强烈地震灾区范围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
2013年8月8日
附件
4.20”芦山强烈地震灾区范围
“4.20”芦山强烈地震灾区范围为极重灾区、重灾区和一般灾区(其中极重灾区和重灾区合称“重灾区”),包括雅安市芦山县、雨城区、天全县、名山区、荥经县、宝兴县、汉源县、石棉县,成都市邛崃市、蒲江县、大邑县,眉山市丹棱县、洪雅县、东坡区,乐山市金口河区、夹江县、峨眉山市、峨边彝族自治县,甘孜州泸定县、康定县,凉山州甘洛县等21个县(市、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