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点地图 | 无障碍浏览 | 使用帮助

四川雅安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四川雅安经济开发区名山片区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告

来源:
2021-02-07 17:13
浏览:
打印

为切实做好四川雅安经济开发区名山片区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正常生产、生活秩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人员密集场所加强火灾防范的通告》等相关规定和省、市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要求,现将四川雅安经济开发区名山片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四川雅安经济开发区名山片区以下区域和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北至名山大道与蒙顶山大道交汇处,南至成雅快速通道连接线,东至薛家山及鹅项顶,西至名山大道,规划范围约12.46平方公里;

(二)交通枢纽以及高速公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及其周边100米范围内;

(四)水利设施,水、电、气供应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党政机关、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厂区等单位;

(六)城市主干道、桥梁(含立交桥)、隧道、地下管道等。

二、在禁止燃放区域和场所以外的地方,允许燃放符合国家标准的个人燃放类C级、D级烟花爆竹产品。

C级产品是指适于室外开放空间燃放,危险性较小的产品;D级产品是指适于近距离燃放、危险性很小的产品。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

三、单位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时,应当严格按照产品说明正确操作、安全燃放,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在集贸市场、商场等人员密集场所燃放烟花爆竹;

(二)不得在棚户区及居民楼的电梯、阳台、窗户、楼道、巷道、屋顶燃放烟花爆竹;

(三)不得向人群、机动车辆、建筑物、公共绿化地等抛掷烟花爆竹;

(四)不得妨碍行人、车辆等交通工具安全通行;

(五)不得采用其他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六)不得存放重量超过10公斤的烟花爆竹;

(七)禁止燃放孔明灯。

四、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依法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依法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对违规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火灾事故、致人伤残、造成财物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四川雅安经济开发区名山片区严禁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违者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物品及违法所得;严禁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违者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零售许可证。

六、本通告自2021年2月7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四川雅安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1年2月7日

站点地图 | 无障碍浏览 | 使用帮助
Copyright (c) 2021 jkq.yaan.gov.cn All Right Reserved.
主办:雅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地址:雅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河东路11号(创业孵化园1号楼) 邮编:625100 传真:0835-3225171 电话:0835-3227806
政府网站标识码5118000013 蜀ICP备19017234号-1 川公网安备 51180302511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