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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雅安市工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
2014-09-03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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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雅安市工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和单位:

《雅安市工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三届市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实施。

  

  

 

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2月5日        


雅安市工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根据《中共雅安市委雅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新型工业化新型城镇化互动发展的意见》(雅委发〔2012〕8号)和《雅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工业优化结构加快发展的指导意见》(雅府发〔2012〕43号)精神,为切实管好用好工业发展资金,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粘合和激励作用,特制定《雅安市工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一、设立工业发展资金

从2012年起,市财政设立工业发展专项资金,列入市本级财政预算,市财政每年对工业的投入不低于10000万元。

二、工业发展资金的使用原则

(一)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转变经济发展方式。

(二)促进“3+1”优势产业(水电矿冶、机械制造、农产品加工产业和新材料、新能源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大投入,优化产品结构、提高企业技术装备水平和竞争能力,做大做强优势产业。

(三)促进园区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吸引更多优势企业落户园区。

(四)促进企业节能降耗、降低成本、提高产品质量、优化产品结构,提高工业产品的技术含量和企业经济效益。

(五)加快科技成果的转化,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激发和调动企业加大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投入的积极性。

(六)形成推动雅安工业发展的长效激励机制。

三、工业发展资金的使用

(一)每年安排2000万元作为资本金注入市级中小企业担保公司。

(二)每年安排3000万元重点用于市委、市政府主导的重大产业项目支持,矿冶、机械制造、农产品加工等优势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中技改扩能项目贴息(循环经济项目、节能降耗项目、资源综合利用项目、淘汰落后产能项目等),技术创新项目以及雅安工业园区水、电、气、路等“八通一平”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贷款贴息和补助;支持小微企业等实体经济发展,根据国家和省、市关于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要求,重点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升规成长和创业发展所进行的设备技术改造和相关的生产设施改造及创业基地建设项目;支持工艺美术产业发展。

(三)每年安排2000万元用于对优势企业进行电价补贴。

(四)每年安排1000万元用于工业专项考核(对突出贡献企业奖励、跨亿元台阶企业奖励、招商引资奖励和创著名品牌、商标奖励等)和工业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上报国家、省级重点项目培训、包装以及市级重点项目的评审等)。

(五)每年安排2000万元用于其他与工业发展相关的支出。

四、工业发展资金的拨付方式

(一)技改项目、创新项目资金,每年由市工业化城镇化工作(以下称“两化”互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等部门根据《雅安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对相关项目进行初审筛选,通过专家咨询后报市委财经领导小组审查批准,经公示无异议,由市财政局执行。

(二)用于雅安工业园区水、电、气、路等“八通一平”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贴息资金,每年由雅安工业园区根据实际需要,分别编制申请计划,送市“两化”互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后,报市委财经领导小组审查批准,由市财政局执行。

(三)建立中小企业服务体系资金,每年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根据服务体系建设实际进展情况,编制申请计划,送市“两化”互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后,报市委财经领导小组审查批准,由市财政局执行。

(四)对工业发展有突出贡献企业的奖励资金,每年由市“两化”互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市统计局、市环保局、市安监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等部门配合提出考核意见,报市委财经领导小组审查批准,由市财政局执行。

(五)新创中国驰名商标、四川省著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四川名牌产品,国家绿色食品等奖励资金,由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市委农工委根据当年新创品牌情况提出意见,送市“两化”互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后,报市委财经领导小组审查批准,由市财政局执行。

(六)其他需要支付的资金,由市委、市政府领导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建议意见,由市委财经领导小组审查批准,由市财政局执行。

五、工业发展资金的监督管理

市级工业发展专项资金实行社会公示制。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突出重点,择优扶强。

市“两化”互动领导小组要切实加强对工业发展资金使用范围和使用效果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专款专用。资金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因不可抗力需要变更或中止时,应及时收回资金;对不按用途使用资金,甚至挪用资金、造成流失的,将依法追究相关部门(单位)负责人的行政责任、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本办法由市“两化”互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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