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雅安经济开发区(芦天宝飞地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网上公示(第一次)
四川雅安经济开发区(芦天宝飞地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
网上公示(第一次)
按国家环保部(环发【2011】14号)“实施五年以上的产业园区规划,规划编制部门应组织开展环境影响的跟踪评价,编制规划的跟踪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要求。四川雅安经济开发区(芦天宝飞地园区)管理委员会委托四川省环科源科技有限公司开展“四川雅安经济开发区(芦天宝飞地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工作。
根据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制定的《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环发2006[28]号),现将四川雅安经济开发区(芦天宝飞地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工作的相关信息公示如下:
一、园区概要
规划区名称:四川雅安经济开发区(芦天宝飞地园区)
规划区范围:规划范围约39.94平方公里,包含名山、永兴和草坝三大片区。
名山片区规划范围:北至名山大道与蒙顶山大道交汇处,南至成雅快速通道连接线,东至薛家山及鹅项顶,西至名山大道,规划范围约12.46平方公里。
永兴片区规划范围:北至成雅快速路,南至环南路,东至草永路,西至环西路,规划范围约13.95平方公里。
草坝片区规划范围:北至康雅高速公路,南至雅东路,东至雅乐高速公路,西至青衣江,规划范围约13.53平方公里。
评价性质:跟踪评价
园区发展目标:将四川雅安经济开发区(芦天宝飞地园区)建设成为集“生产加工、高新技术、现代物流、科技研发、商务商贸”等功能于一体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成为区域协作新兴产业基地、川藏地区物流集散枢纽和雅安市创新发展先导区。
二、建设单位
四川雅安经济开发区(芦天宝飞地园区)管理委员会;地址:四川雅安经济开发区滨河东路3号;联系人:陈波;电话:15378166815;电子邮箱:278619123@qq.com。
三、评价单位:四川省环科源科技有限公司;地址: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四街199号;联系人:李工;电话:18108127592;电子邮箱:scaes2015@163.com。
四、环境影响跟踪评价的工作程序和主要工作内容
环评工作程序:环评委托——前期现场踏勘——收集相关资料——编制《报告书》——《报告书》专家评审——由建设单位或环评单位上报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审批。
环评主要工作内容:
①调查规划区周围地区环境概况,监测评价当地环境质量现状;
②在区域自然环境资源现状调查和环境质量评价的基础上,对四川雅安经济开发区(芦天宝飞地园区)规划进行环境影响回顾性分析、评价,分析规划区发展已经产生的环境影响,预测和评价后续开发建设活动对开发区内、外可能产生的影响,识别四川雅安经济开发区(芦天宝飞地园区)规划现有的环境制约因素并提出对策和措施,进而对未实施规划的部分提出合理的规划方案及环境保护措施。
③根据区域的自然、社会和环境因素,分析水资源、土地资源、能源、环境容量等因子对后续规划发展的支撑条件与限制性因素,以确定区域资源、环境承载力对开发活动强度和规模的可接受能力。
④根据四川雅安经济开发区(芦天宝飞地园区)规划后续发展目标和方案,分析确定规划区进一步开发建设可能带来的主要环境影响,以及可能的资源与环境制约因素;
⑤根据规划区大气污染源特征分析,分析规划区建设活动对周围大气环境的影响,确定影响周边环境的主要因素;
⑥以当地水资源和水环境容量支撑条件和四川雅安经济开发区(芦天宝飞地园区)规划周边功能区划分为基础,结合原规划确定的规划区排水方案,并据此进行后续开发对当地水环境的影响分析;
⑦分析规划区开发建设已经产生的环境影响,预测和评价后续开发活动对四川雅安经济开发区(芦天宝飞地园区)规划内、外可能产生的影响,并与原规划环评的预测结论进行比较,分析并制定区域开发活动的环境保护对策和措施。
⑧根据规划区相关经济发展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分析后续开发可能产生的环境风险类型,识别可能存在的重大风险源,并进行环境风险影响预测,确定可能受影响的区域和人群,特别注意规划区建设以来现存的环境风险事故类型、影响区域的关系;
⑨从环境角度论证规划区基础设施建设,包括能源、水资源利用、污染集中治理设施的规模、工艺、布局的合理性;从社会、经济、环境角度分析规划实施的可行性;
⑩采取在大众媒体发布环境影响跟踪评价信息和发放调查表的形式征询公众对规划区后续开发建设的意见和建议。
五、征求公众意见的主要事项
① 您觉得当地的主要环境问题是哪些方面,对当地环境现状满意程度;
② 您是否知道/了解本园区规划;
③ 您认为是否有必要开展本次环境影响跟踪评价工作;
④您对规划区目前的建设持何态度,并简要说明原因;
⑤根据您掌握的情况,认为目前规划区对环境质量造成的危害/影响方面及程度;
⑥您对该规划区环保方面有何建议和要求;
⑦从环保角度出发,您对规划区今后发展持何种态度,并简要说明原因。
六、公众提出意见的主要方式
公众对本项目环评的意见看法,请于本公示发布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邮件、电话、信函等联系,并附上联系方式以便沟通和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