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点地图 | 无障碍浏览 | 使用帮助

四川雅安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征收经开区规划范围内城市建设配套费的公示

来源:
2016-09-02 00:00
浏览:
打印
    

四川雅安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关于征收经开区规划范围内城市建设

配套费的公示

 

按《四川省城市建设配套费收费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凡在规划区(含工矿区)范围内进行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应缴纳城市建设配套费用。现就经开区规划范围内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情况公示如下:

一、收费依据:《四川省城市建设配套费收费管理办法》。

二、征收范围:经开区规划范围内按规定程序批准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均应由建设单位和个人缴纳配套费。

三、收费基数:规划许可确定的建筑面积计缴。

四、收费标准:

(一)工业用地、仓储用地类(产业项目):10/㎡;

(二)商业、住房用地(其他项目):30/㎡。

五、减免事项:

(一)农业户居民在城市规划区以内,建成区以外修建自用住房,免收市政建设配套费;

(二)部队(含武警)的军事设施(不含家属宿舍、经营性设施);中、小学校(不含中专校、技工校、培训中心)的教学用房和学生集体宿舍、幼儿园、托儿所、敬老院、福利院等民政部门办的社会福利设施用房;监狱和劳改、劳教用房;市政公用设施、党政机关(不含事业单位)办公用房;五保户、孤寡老人免收市政建设配套费;

(三)普通高校。

六、收费要求:在建项目在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必须按要求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七、其他:

(一)已经享受减免政策,建成后经批准改变原用途的建设项目,应补缴已减免配套费;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用途的,须追缴减免的配套费,并依法给予处罚;

(二)所有减免项目,由建设单位向经开区管委会书面申请,经经开区规建局提出审查意见,管委会主任签字批准后实施。

该公式从即日起开始执行,相关问题可直接拨打四川雅安经济开发区规建安全环保局办公电话进行咨询,电话号码:0835-3236371

 

附件:《四川省城市建设配套费收费管理办法》

    

 

四川雅安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16年829

 

 

四川省城市建设配套费收费管理办法

 

一、为加强我省城市建设费用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凡在我省城市规划区(含工矿区)范围内进行建设的单位或个人,应缴纳城市建设配套费用。

三、收费项目和标准

 

序号

收费项目

计算单位

收费标准

(元)

收费单位

缴费者

   

 

城市建设配套费

 

 

市县城建主管部门

 

 

1

市政建设配套费

按房屋建筑面积

 

 

建设单位

大中小城市的划分按《城市规划法》规定执行。

大城市

平方米

50-80

 

 

 

中等城市

平方米

25-40

 

 

 

小城市(含建制镇、工矿区)

平方米

10-30

 

 

 

2

城市燃气配套费

 

 

 

用气户

 

居民生活用气

 

 

 

 

 

 

大城市

250-300

 

 

 

 

中等城市

200-250

 

 

 

 

小城市(含建制镇、工矿区)

150-200

 

 

 

生产经营用气

M3/

50

 

 

 

生活用气罐

300

 

 

 

3

自来水配套费

 

 

 

用水户

按新增生产用水量计算

大城市

/

200-250

 

 

 

中等城市

/

150-200

 

 

 

小城市(含建制镇、工矿区)

/

100-150

 

 

 

四、收费规定

各项配套费的收费标准,由市、地、州物价局、财政局、建委在省统一规定的幅度内制定具体标准。

1、农业户居民在城市规划区以内,建成区以外修建自用住房,免收市政建设配套费。

2、部队(含武警)的军事设施(不含家属宿舍、经营性设施);中、小学校(不含中专校、技工校、培训中心)的教学用房和学生集体宿舍、幼儿园、托儿所、敬老院、福利院等民政部门办的社会福利设施用房;监狱和劳改、劳教用房;市政公用设施、党政机关(不含事业单位)办公用房;五保户、孤寡老人免收市政建设配套费。

3、普通高等学校,除成、渝两市仍按市政府规定的减免办法收费外,其它各地均免收市建设配套费。

4、城市燃气配套费收费范围为新增用气户,拆迁房屋重建的,原燃气的供应户数,冲抵新建部分的,免收燃气配套费,新增加部分户数按规定收取。

5、居民生活用水,不得收取配套费。企业自建水厂或供水设施,免收自来水配套费。

五、经费的使用和管理

1、城市建设配套主要用于城市市政、公用、环卫、园林设施的建设,补充城市建设资金的不足。

2、燃气和自来水配套费主要用于配储气设施、水厂和管线建设。

3、收取配套费后,各地区、各部门原制定的各种名目收费和摊派同时废止。

4、经省计委批准集资建设的供气、供水设施,对集体资单位不再收取该项设施的配套费。

5、各种配套费均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实行财政专户储存,分别建帐,专款专用,不得用于人员、办公经费和事业经费。各级不得提留、挪用。

6、配套费的使用由市、县建委按年度提出计划,由财政按期拨付使用;属基本建设项目的,还需按基本建设程序报批。

 

站点地图 | 无障碍浏览 | 使用帮助
Copyright (c) 2021 jkq.yaan.gov.cn All Right Reserved.
主办:雅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地址:雅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河东路11号(创业孵化园1号楼) 邮编:625100 传真:0835-3225171 电话:0835-3227806
政府网站标识码5118000013 蜀ICP备19017234号-1 川公网安备 51180302511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