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推进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策部署,规范有序推广我省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以下简称PPP)模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42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5〕45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旨在规范全省各级财政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PPP项目征集、储备、推介、示范工作的程序方法。
第三条 PPP项目推进工作按照“政府统筹、部门协作、示范引领、规范运作”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二章 项目征集
第四条 全省项目征集工作每月集中受理一次。市(州)、扩权县(市)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原则上应于当月下旬向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进行申报,非扩权县(市、区)项目由市(州)初审后汇总上报。省级项目由省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向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报送。
第五条 项目申报前须完成项目识别和项目准备相关程序。
(一)项目识别。
1.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对本地潜在PPP项目进行评估筛选,拟提申报备选项目清单报同级发展改革部门。
2.同级发展改革部门依据本区域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和相关产业政策组织开展项目初审。
3.同级财政部门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通过初审的项目开展物有所值评估。
4.同级财政部门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项目全生命周期内财政支出、政府债务等相关因素,组织开展政府付费或政府补贴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论证。
5.通过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的项目进行项目准备。
(二)项目准备。
1.项目所在地政府或由其指定的项目实施机构负责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必要时可委托专业咨询机构等社会力量参与编制,提高项目决策的科学化和管理的专业化水平。
2.同级财政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物有所值和财政承受能力验证。
3.通过验证的项目实施方案,由项目实施机构报项目所在地政府审核。
第六条项目受理期外,市(州)、扩权县(市)确有重大特殊项目需要补充申报,经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同意后可按上述程序申报。
第三章 项目储备
第七条 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对全省申报项目按行业领域进行分类汇总,会同省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征集项目进行甄别筛选。通过甄别筛选的项目纳入全省PPP重点项目储备库进行储备。
第八条 入库储备项目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归属重点领域
1.基础设施领域。包括能源(电厂及电网建设、天然气输送管道及气站建设、集中供热、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等)、交通(收费公路、铁路、机场、港口等)、水利(综合水利枢纽、河湖堤防整治等)等。
2.公共事业领域。包括市政公用(供电、供水、供气、通信、城市道路、城下综合管廊、城市供排水管网等)、公共交通(轨道交通、城市公交及场站、公共停车场等)、环境保护(污水处理、固废处理、垃圾发电、流域治理、湿地建设、饮用水源综合整治、农村环境综合治理等)等。
3.农林和社会事业领域。包括农业(农业灌溉、农村供水、农产品物流等)、林业(现代林业产业基地、生态公益林、造林等)、保障性安居工程(公共租赁住房等)、医疗卫生(公立医院延伸发展等)、养老(非盈利养老机构等)、教育(学期教育、职业教育等)、文化(文化馆、体育场馆、图书馆等)等。
(二)PPP特质明显。
1.区域影响度大、社会资本占比较高。根据项目所在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状况,选择确定在本区域具有引领效应、投资规模相对较大、具有一定影响的项目;社会资本投资占比原则上应达到51%以上。
2.现金流持续稳定、使用者付费优先。项目可通过特许经营收费、政府补助、项目经营性收入等多种方式获得持续稳定现金流;优先选择社会需求长期稳定、主要由使用者付费、收费能够覆盖投资成本的项目。
3.收费定价机制合理、费价调整机制灵活。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节约资源、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根据项目运营成本、产出质量、收益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公共服务价格。同时,根据投资成本、服务成本和市场变化,按照定期审价制度,及时有效调整收费定价水平。
4.政府支出责任明确、项目风险分担合理。能够科学识别和测算运营补贴、配套投入、股权投资、风险承担等各项财政支出责任。项目风险按照由最适宜的一方来承担的原则合理分配。原则上由社会资本承担项目设计、建设、财务、运营、维护等商业风险;由政府承担政策、法律和最低需求风险;不可抗力等风险由政府与社会资本合理分担。
(三)前期准备充分。
项目应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行业专项规划。新建、改建项目原则上应按规定程序做好立项、可行性研究等项目前期工作。存量项目应按照相关规定做好资产评估、债权人转换配合意愿确认等工作。项目所在行业已印发开展PPP相关规定的,须同时满足相关规定。
第九条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入库储备项目实施动态管理。
第四章项目推介
第十条 省财政厅、省发张改革委会同省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统筹考虑入库储备项目的轻重缓急、政府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有序组织开展项目推介。
第十一条 推介项目信息主要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地址、项目性质、建设内容、投资规模、方式选择、联系人信息等。
第十二条 项目推介采用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十三条 项目定期推介每季度进行一次。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于项目正式推介前将拟推介项目清单通知相关市县。市县财政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应对项目清单进行确认。
第十四条 如遇省委、省政府重大招商引资活动,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视情况开展PPP项目不定期推介。
第十五条 推介项目通过省财政厅、省发张改革委、省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门户网站发布,同时根据需要选择其他媒体同步发布。
第五章项目示范
第十六条 全省PPP示范项目在已经完成社会资本采购程序的入库储备项目中择优确定。
第十七条 全省PPP示范项目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项目采购范围。社会资本采购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财库〔2014〕215号)及相关制度规定,主体资格界定准确,采购方式选择适当,采购程序操作规范,信息公开依法合规。
(二)权责关系清晰。采购合同对项目融资安排、收益风险分配、收费定价调整、政府支付、合同修订、违约责任、争议解决、退出机制等权责关系界定清晰合理。
(三)项目管理规范。按照项目采购文件和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出资设立项目公司;项目公司管理制度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完善。
第十八条 全省PPP示范项目按以下程序确定:
(一)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在已经完成社会资本采购程序的入库储备项目中择优确定备选清单。
(二)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组织专家对备选项目进行评审。
(三)评审通过的项目通过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对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四)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正式确定为全省PPP示范项目。
第十九条 省财政厅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对全省PPP示范项目给予融资成本补助;根据市县对PPP项目(主要针对全省推介项目)的运营补贴、配套投入、股权投资、风险承担及工作绩效等相关因素,对市县政府给予定向财力补助。同时,根据PPP项目所属行业专项资金安排,通过项目基础投入补助、运营费用补助等方式,对示范项目给予重点支持。
第二十条 建立示范项目绩效跟踪制度。市县财政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应按季度向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报送示范项目推进实施情况。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将会同省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总结示范项目案例,供全省市县学习推广。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