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鼓励外来投资重点产业项目优惠政策的规定(暂行)的通知
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雅办发〔2012〕6号
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关于鼓励外来投资重点产业项目
优惠政策的规定(暂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和单位:
《关于鼓励外来投资重点产业项目优惠政策的规定(暂行)》已经市政府第109次常务会审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二月七日
关于鼓励外来投资重点产业项目优惠政策的规定(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全省招商引资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解放思想,扩大对外开放,促进更多项目落户雅安,根据国家、四川省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雅安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市外来雅投资合作,开办生产、经营、科研、教学以及中介服务等经济实体的国内外公司、企业以及其它经济组织、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和个人。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经济实体,须在雅安境内登记注册、纳税,并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第二章鼓励投资的重点产业
第四条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外来投资者可以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自由投资、自主经营,不受参股比例、投资形式、经营类别和年限的限制。
第五条按照我市重点产业发展规划,凡投资兴办以下产业项目实体,均属本规定鼓励投资的产业领域:
(一)新能源、新材料及节能环保产业;
(二)汽车及装备制造产业;
(三)电子信息产业;
(四)生物医药产业;
(五)特色农林牧渔产品加工业;
(六)旅游业;
(七)现代服务业。
第三章鼓励投资的条件
第六条项目单期实际投资额在2亿元以上(不含流动资金)或年入库税金2000万元以上。选址工业园区(工业集中区)的项目须符合以下投资强度等指标要求。
雅安市工业园区(草坝工业集中区)项目投资指标表
序号行业名称投资强度(万元/亩)亩均税收(万元)备注
省级以上其他产省级以上其他产
产业园区业园区产业园区业园区
1机械装通用加工制造≥180≥150≥10≥8
备制造精密加工制造≥210≥180≥12≥10
2汽车及关零部件加工制造≥180≥150≥10≥8
键零部件整车制造≥230≥210≥15≥12
3新材料、新能源≥230≥210≥15≥12
4新医药产业≥230≥210≥15≥12
5农产品精深加工≥150≥130≥8≥5
6文化创意产业≥230≥210≥15≥12
7电子、信息技术≥230≥210≥15≥12
市内其他工业园区(工业集中区)及其他产业项目参照上述指标执行。
第四章用地优惠
第七条市工业园区内工业用地出让价格为6万元/亩,草坝工业集中区内工业用地出让价格为7万元/亩;选址在雅安市境内其他工业园区或工业集中区的,工业用地出让价格按国家规定的当地最低工业用地出让价格执行;如国家出台新的工业用地出让价格标准高于现行出让价格,则按国家政策规定标准执行。
第八条项目建成正常生产后(一般为动工后三年内),以项目所属产业类别最低入库亩均税收额度为基准,实行鼓励政策。
(一)企业上缴入库税金在此基础上每增加2万元/亩/年,即按企业用地面积给予1万元/亩的鼓励,以工业发展扶持资金方式支持企业发展,鼓励总额不超过该项目用地实际缴纳的土地出让金总额。
(二)企业上缴入库税金在此基础上每减少2万元/亩/年,即按企业用地面积一次性补缴1万元/亩的土地出让金(在企业享受的有关扶持政策中扣除)。
第九条对符合本规定第三章规定的投资条件,且同时符合以下投资条件的重点产业项目,可允许投资企业参与商住用地开发,所供商住用地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采取拍卖方式公开出让。
(一)新投资机械装备制造产业、汽车整车及关键零部件制造产业、新材料新能源产业、新医药产业、文化创意产业、旅游、高端疗养、高端养老、现代物流产业、新农村建设等项目。
(二)项目固定资产投资10亿元以上,采用行业领先的生产技术和工艺,建设国内先进生产线,产品优势突出。
(三)项目建成正常生产后(一般为动工后三年内),主营业务收益占企业总收益80%以上,年上缴入库税金地方留成部分实际所得3000万元以上。
第十条对符合本规定第九条规定投资条件的重点产业项目,按以下原则参与商住用地开发。
(一)按照工业化与城镇化同步推进、工业区要配套城市基础设施的发展要求,坚持就近原则,在项目所在地工业园区(工业集中区)、物流园区商住配套区内提供商住用地;项目所在地工业园区(工业集中区)、物流园区未规划商住用地的,在项目所在地城镇规划区内提供商住用地。
(二)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10亿元以上20亿元以内、达产后年上缴入库税金地方留成部分实际所得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内(含5000万元)的,可提供30亩以内商住用地;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20亿元以上、年上缴入库税金地方留成部分实际所得5000万元以上的,可提供60亩以内商住用地。
(三)根据所供商住用地具体选址情况,以该商住用地基准地价为依据,确定公开出让的起拍价格。该宗商住用地公开出让的成交价格高于起拍价格的部分,以受益财政按照政策规定扣除应计提的各项基金、税费后的余额为限,扶持企业发展。
(四)商住用地供地时间、证照办理等相关事宜,按照国家政策及本市其他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五章财政扶持
第十一条按照企业上交增值税、营业税情况,给予财政资金扶持。
自项目建成投产后第一个纳税年度起,以企业实际上缴增值税、营业税中地方(企业注册地本级财政)留成部分为标准,三年内每年按其地方留成部分的50%扶持企业发展;从第四年起至第五年,当年地方留成新增部分的50%扶持企业发展。
第十二条按照企业上交所得税情况,给予财政资金扶持。
(一)凡以我国《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西部大开发政策相关规定)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其主营业务收益占企业总收益70%以上的项目,在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自项目建成投产后第一个纳税年度起,以企业实际上缴所得税中地方(企业注册地本级财政所得)留成部分为标准,三年内每年按其地方留成部分的50%扶持企业发展;从第四年起至第五年,当年地方留成新增部分的50%扶持企业发展。
(三)对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额2亿元以上或项目达产后年上缴入库税金2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内(含3000万元)的企业高管人员个人(不超过2人),按其个人当年上缴所得税市以下地方留成部分为标准,给予100%奖励;对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额10亿元以上或项目达产后年上缴入库税金3000万元以上的企业高管人员个人(不超过4人),按其个人当年上缴所得税市以下地方留成部分为标准,给予100%奖励。
(四)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第十三条其它财税扶持政策。
(一)对新办的高新技术生产性企业,免收市政设施配套费。凡列入省重点技术创新、高技术产业化项目的,自立项之日起,免收市政设施配套费、经营用房的交易手续费和产权登记费。
(二)外来投资企业,在我市登记注册、银行开户、外汇管理和信贷、物资进出口、人事聘用、劳动用工等方面均实行优惠和提供方便。
(三)新办企业依法纳税、贡献突出的,按地方分享收入实际所得,三年内由各级政府按财政级次,以下列档次鼓励企业法定代表人。
地方留成实际所得在300万元—500万元(含300万元)的,按其额度的3%鼓励;
地方留成实际所得在500万元以上的,500万元以内(含500万元)部分按其额度的3%鼓励,超过500万元部分按其额度的5%鼓励,总鼓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以后年度按当年增长部分额度的5%鼓励。
第十四条本章所涉及扶持资金均由受益财政在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确定的招商引资扶持资金中支出。
第六章电力保障
第十五条对选址在市工业园区(工业集中区)的项目,用电价格按园区目录价格计价,具体执行价格随国家政策性调整而调整,调整幅度不超过国家政策调整幅度。
第十六条对选址在市政府规划的物流园区、物流中心、物流服务站的各类市场、现代物流等新型商贸流通产业项目,用电价格与工业用电类别同价。
第七章金融扶持
第十七条对重点企业实行以下金融优先支持政策。
(一)对重点企业实施主办银行制度,在资金、结算、外汇、信息等方面优先提供服务。
(二)对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所需的资金,金融机构给予倾斜支持和优先安排贷款,把信贷结构调整同培育支柱产业结合起来,信贷增量优先保证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的需要。
(三)对重点企业的商业票据,开户银行优先给予承兑、贴现,人民银行优先给予再贴现。
(四)对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优先安排发行中长期债券、可转换债券,支持企业扩大直接融资规模。
(五)对具备条件的大型企业集团,支持其申请设立集团财务公司,提高企业集团内部融资能力。
第八章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本规定所涉新投资项目还需符合国家及雅安市产业发展规划的其他相关政策。
第十九条对于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具有重大带动作用的特别优势项目,政府将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实行更加优惠的政策。
第二十条本规定所涉货币计量,以人民币为准。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所涉及地方留成,均指项目注册地本级财政的地方留成所得。
雅办发〔2012〕6号
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关于鼓励外来投资重点产业项目
优惠政策的规定(暂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和单位:
《关于鼓励外来投资重点产业项目优惠政策的规定(暂行)》已经市政府第109次常务会审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二月七日
关于鼓励外来投资重点产业项目优惠政策的规定(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全省招商引资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解放思想,扩大对外开放,促进更多项目落户雅安,根据国家、四川省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雅安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市外来雅投资合作,开办生产、经营、科研、教学以及中介服务等经济实体的国内外公司、企业以及其它经济组织、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和个人。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经济实体,须在雅安境内登记注册、纳税,并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第二章鼓励投资的重点产业
第四条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外来投资者可以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自由投资、自主经营,不受参股比例、投资形式、经营类别和年限的限制。
第五条按照我市重点产业发展规划,凡投资兴办以下产业项目实体,均属本规定鼓励投资的产业领域:
(一)新能源、新材料及节能环保产业;
(二)汽车及装备制造产业;
(三)电子信息产业;
(四)生物医药产业;
(五)特色农林牧渔产品加工业;
(六)旅游业;
(七)现代服务业。
第三章鼓励投资的条件
第六条项目单期实际投资额在2亿元以上(不含流动资金)或年入库税金2000万元以上。选址工业园区(工业集中区)的项目须符合以下投资强度等指标要求。
雅安市工业园区(草坝工业集中区)项目投资指标表
序号行业名称投资强度(万元/亩)亩均税收(万元)备注
省级以上其他产省级以上其他产
产业园区业园区产业园区业园区
1机械装通用加工制造≥180≥150≥10≥8
备制造精密加工制造≥210≥180≥12≥10
2汽车及关零部件加工制造≥180≥150≥10≥8
键零部件整车制造≥230≥210≥15≥12
3新材料、新能源≥230≥210≥15≥12
4新医药产业≥230≥210≥15≥12
5农产品精深加工≥150≥130≥8≥5
6文化创意产业≥230≥210≥15≥12
7电子、信息技术≥230≥210≥15≥12
市内其他工业园区(工业集中区)及其他产业项目参照上述指标执行。
第四章用地优惠
第七条市工业园区内工业用地出让价格为6万元/亩,草坝工业集中区内工业用地出让价格为7万元/亩;选址在雅安市境内其他工业园区或工业集中区的,工业用地出让价格按国家规定的当地最低工业用地出让价格执行;如国家出台新的工业用地出让价格标准高于现行出让价格,则按国家政策规定标准执行。
第八条项目建成正常生产后(一般为动工后三年内),以项目所属产业类别最低入库亩均税收额度为基准,实行鼓励政策。
(一)企业上缴入库税金在此基础上每增加2万元/亩/年,即按企业用地面积给予1万元/亩的鼓励,以工业发展扶持资金方式支持企业发展,鼓励总额不超过该项目用地实际缴纳的土地出让金总额。
(二)企业上缴入库税金在此基础上每减少2万元/亩/年,即按企业用地面积一次性补缴1万元/亩的土地出让金(在企业享受的有关扶持政策中扣除)。
第九条对符合本规定第三章规定的投资条件,且同时符合以下投资条件的重点产业项目,可允许投资企业参与商住用地开发,所供商住用地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采取拍卖方式公开出让。
(一)新投资机械装备制造产业、汽车整车及关键零部件制造产业、新材料新能源产业、新医药产业、文化创意产业、旅游、高端疗养、高端养老、现代物流产业、新农村建设等项目。
(二)项目固定资产投资10亿元以上,采用行业领先的生产技术和工艺,建设国内先进生产线,产品优势突出。
(三)项目建成正常生产后(一般为动工后三年内),主营业务收益占企业总收益80%以上,年上缴入库税金地方留成部分实际所得3000万元以上。
第十条对符合本规定第九条规定投资条件的重点产业项目,按以下原则参与商住用地开发。
(一)按照工业化与城镇化同步推进、工业区要配套城市基础设施的发展要求,坚持就近原则,在项目所在地工业园区(工业集中区)、物流园区商住配套区内提供商住用地;项目所在地工业园区(工业集中区)、物流园区未规划商住用地的,在项目所在地城镇规划区内提供商住用地。
(二)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10亿元以上20亿元以内、达产后年上缴入库税金地方留成部分实际所得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内(含5000万元)的,可提供30亩以内商住用地;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20亿元以上、年上缴入库税金地方留成部分实际所得5000万元以上的,可提供60亩以内商住用地。
(三)根据所供商住用地具体选址情况,以该商住用地基准地价为依据,确定公开出让的起拍价格。该宗商住用地公开出让的成交价格高于起拍价格的部分,以受益财政按照政策规定扣除应计提的各项基金、税费后的余额为限,扶持企业发展。
(四)商住用地供地时间、证照办理等相关事宜,按照国家政策及本市其他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五章财政扶持
第十一条按照企业上交增值税、营业税情况,给予财政资金扶持。
自项目建成投产后第一个纳税年度起,以企业实际上缴增值税、营业税中地方(企业注册地本级财政)留成部分为标准,三年内每年按其地方留成部分的50%扶持企业发展;从第四年起至第五年,当年地方留成新增部分的50%扶持企业发展。
第十二条按照企业上交所得税情况,给予财政资金扶持。
(一)凡以我国《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西部大开发政策相关规定)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其主营业务收益占企业总收益70%以上的项目,在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自项目建成投产后第一个纳税年度起,以企业实际上缴所得税中地方(企业注册地本级财政所得)留成部分为标准,三年内每年按其地方留成部分的50%扶持企业发展;从第四年起至第五年,当年地方留成新增部分的50%扶持企业发展。
(三)对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额2亿元以上或项目达产后年上缴入库税金2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内(含3000万元)的企业高管人员个人(不超过2人),按其个人当年上缴所得税市以下地方留成部分为标准,给予100%奖励;对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额10亿元以上或项目达产后年上缴入库税金3000万元以上的企业高管人员个人(不超过4人),按其个人当年上缴所得税市以下地方留成部分为标准,给予100%奖励。
(四)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第十三条其它财税扶持政策。
(一)对新办的高新技术生产性企业,免收市政设施配套费。凡列入省重点技术创新、高技术产业化项目的,自立项之日起,免收市政设施配套费、经营用房的交易手续费和产权登记费。
(二)外来投资企业,在我市登记注册、银行开户、外汇管理和信贷、物资进出口、人事聘用、劳动用工等方面均实行优惠和提供方便。
(三)新办企业依法纳税、贡献突出的,按地方分享收入实际所得,三年内由各级政府按财政级次,以下列档次鼓励企业法定代表人。
地方留成实际所得在300万元—500万元(含300万元)的,按其额度的3%鼓励;
地方留成实际所得在500万元以上的,500万元以内(含500万元)部分按其额度的3%鼓励,超过500万元部分按其额度的5%鼓励,总鼓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以后年度按当年增长部分额度的5%鼓励。
第十四条本章所涉及扶持资金均由受益财政在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确定的招商引资扶持资金中支出。
第六章电力保障
第十五条对选址在市工业园区(工业集中区)的项目,用电价格按园区目录价格计价,具体执行价格随国家政策性调整而调整,调整幅度不超过国家政策调整幅度。
第十六条对选址在市政府规划的物流园区、物流中心、物流服务站的各类市场、现代物流等新型商贸流通产业项目,用电价格与工业用电类别同价。
第七章金融扶持
第十七条对重点企业实行以下金融优先支持政策。
(一)对重点企业实施主办银行制度,在资金、结算、外汇、信息等方面优先提供服务。
(二)对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所需的资金,金融机构给予倾斜支持和优先安排贷款,把信贷结构调整同培育支柱产业结合起来,信贷增量优先保证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的需要。
(三)对重点企业的商业票据,开户银行优先给予承兑、贴现,人民银行优先给予再贴现。
(四)对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优先安排发行中长期债券、可转换债券,支持企业扩大直接融资规模。
(五)对具备条件的大型企业集团,支持其申请设立集团财务公司,提高企业集团内部融资能力。
第八章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本规定所涉新投资项目还需符合国家及雅安市产业发展规划的其他相关政策。
第十九条对于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具有重大带动作用的特别优势项目,政府将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实行更加优惠的政策。
第二十条本规定所涉货币计量,以人民币为准。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所涉及地方留成,均指项目注册地本级财政的地方留成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