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点地图 | 无障碍浏览 | 使用帮助

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四上”企业统计基础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来源:
2017-09-19 00:00
浏览:
打印
    

各县(区)人民政府,飞地园区(经开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进一步加强“四上”企业统计基础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8日

进一步加强“四上”企业统计基础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切实做好我市规模以上法人工业企业,资质以上建筑业和房地产企业,限额以上批发业、零售业、住宿业、餐饮业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以下简称“四上”企业)和个体经营户统计入库工作,全面、准确、客观反映全市经济运行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四川省统计管理条例》规定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依法统计加强统计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15〕2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夯实统计基础

凡符合“四上”企业统计标准的单位须在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积极向统计部门申报纳入统计范围,依法履行统计义务。各企业要确定统计负责人,配备具有统计从业能力的专兼职统计人员,保持统计人员基本稳定,并根据统计工作的需要配置办公设备和网络设施。要建立健全统计原始记录,设置统计台账,依法按时如实报送联网直报数据,切实做到企业上报报表与统计台账一致,统计台账与企业原始记录一致。

二、加大扶持力度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统计基础工作,营造良好的统计环境,提高统计人员的积极性,特对“四上”企业给予补贴。

(一)补贴范围。

全市所有在库“四上”企业(规模以上法人工业企业,资质以上建筑业和房地产企业,限额以上批发业、零售业、住宿业、餐饮业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和个体经营户。

(二)补贴标准。

1.对所有在库“四上”企业(含新进单位)统计人员每月给予不低于200元的工作补贴。

2.对新进“四上”企业一次性给予30000元补贴,用于统计相关人员培训和购置电脑等办公设备。

(三)资金来源。

1.市属企业。

统计人员补贴和新进“四上”企业一次性补贴由市级财政安排。

2.区属企业〔指雨城区、名山区、飞地园区(经开区)〕。

统计人员补贴由各区承担。新进“四上”企业一次性补贴由市财政补助70%,区级财政安排30%。

3.县属企业。

统计人员补贴由各县承担。新进“四上”企业一次性补贴由市财政补助30%,县级财政安排70%。

上述补贴资金涉及市财政承担部分从市级工业发展资金中予以列支,并按年度拨付到位。县(区)承担部分由县(区)级财政给予安排。

三、强化组织实施

(一)名单审核。

由市统计局牵头,会同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规建和住房保障局、市商务粮食局于次年4月确定补贴名单。市环保局依据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报告进行环境经济政策审核,市质监局、市安监局负责对企业是否符合相关政策进行审核。凡未依法开展统计工作的企业不纳入补贴名单,并按统计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二)资金拨付。

市财政局按确定的补贴名单将市级补贴资金拨付给各行业主管部门,县(区)财政局按确定的补贴名单将县(区)属补贴资金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流程办理,拨付给各行业主管部门。其中:规模以上的工业企业由市、县(区)经信部门拨付给企业;资质以上建筑业企业、房地产企业由市、县(区)规建和住房保障部门拨付给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限额以上批发业、零售业、餐饮业和住宿业企业及个体户由市、县(区)商务部门拨付给企业。

(三)资金管理。

1.市财政局、市审计局负责补贴资金的监督管理。

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骗取和截留企业补贴资金,对违反相关规定的,由财政部门收回资金,取消其享受的补贴资格,并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四上”企业统计申报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雅办发〔2015〕73号)同时废止。

附件:“四上”企业指标解释及补贴口径

附件

“四上”企业指标解释及补贴口径

按照国家统计一套表制度规定,“四上”企业(产业活动单位、个体经营户)具体指以下各类企业(产业活动单位、个体经营户):

1.年主营业务收入在2000万元及以上的法人工业企业;

2.资质以上建筑业企业;

3.资质以上房地产企业;

4.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批发业企业(产业活动单位、个体经营户);

5.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零售业企业(产业活动单位、个体经营户);

6.年主营业务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住宿业和餐饮业企业(产业活动单位、个体经营户);

7.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或者年末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的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法人企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法人企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法人企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法人企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法人企业,教育业法人企业,卫生和社会工作业法人企业,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业法人企业;

8.年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或者年末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的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法人企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法人企业。

新进企业是指:首次纳入当年度联网直报的“四上”企业。

补贴名单以当年统计年报数据为准。

对当年申请退出联网直报调查单位的企业不予补贴(含保留基数的企业)。

站点地图 | 无障碍浏览 | 使用帮助
Copyright (c) 2021 jkq.yaan.gov.cn All Right Reserved.
主办:雅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地址:雅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河东路11号(创业孵化园1号楼) 邮编:625100 传真:0835-3225171 电话:0835-3227806
政府网站标识码5118000013 蜀ICP备19017234号-1 川公网安备 51180302511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