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市留存电量价格政策扶持产业重建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落实雅安留存电量价格政策,促进雅安灾后恢复重建,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对四川雅安实施留存电量价格政策的批复》(发改价格〔2013〕3154号)、《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同意雅安留存电量价格政策实施方案的函》(川发改价格函〔2014〕593号)、《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雅安境内统调水电站实行临时性留存电量价格政策的通知》(川发改价格函〔2014〕594 号)、《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瀑布沟电站实行临时性留存电量价格政策的通知》(川发改价格函〔2014〕595 号)、《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输配电价实行临时性留存电量价格政策的通知》(川发改价格函〔2014〕596 号)和《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利用丰水期外送电价差收入补贴雅安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的通知》(川发改价格函〔2014〕59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立雅安市留存电量价格政策扶持产业重建资金(以下简称留电政策资金)。留电政策资金由雅安市境内统调水电站部分电量执行留存电量价格政策降价金额、瀑布沟电站实行临时性留存电量价格政策降价金额、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输配电价实行临时性留存电量价格政策让利金额和四川丰水期外送电价差收入补贴雅安金额四部分构成。上述资金通过四川省电力公司与雅电集团结算实现。
留电政策资金的使用以促进雅安灾后产业重建和产业振兴为方向,遵循促新、做大、扶强、公开透明原则。
第 二 章 管理
第三条 由雅安市政府设立留电政策资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留电委),具体负责研究留电政策资金使用方向和重点,审查使用计划,根据灾后产业重建需要提出留电政策资金管理使用调整方案等。
第四条 市留电委由市人民政府常务副市长任主任,分管副市长任副主任,联系副秘书长、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科技知识产权局、市环保局、市安监局、市统计局、市投资促进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雅电集团等部门(单位)负责人为成员。
第五条 市留电委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留电办)在市发展改革委,市留电办人员由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审计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雅电集团相关人员组成,具体负责留电政策资金的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 留电政策资金由市发展改革委在市财政局的指下设立专户进行管理。
留电政策资金实行滚存管理,年度资金出现结余或超支滚动至下一年度,留电政策资金每年由市留电办进行一次清算。
第三章 扶持范围
第五条 留电政策资金主要用于飞地园区(经开区)、芦山产业集中区以及对雅安经济社会发展贡献较大、对灾后恢复重建影响较大的重点优势企业和全市其它重大产业发展项目。
在全市连续两个月出现工业用电量同比、环比均下降时,可利用留电资金实施临时价格政策干预;如出现严重电价矛盾时,可利用留电资金疏导。
第四章 扶持条件及标准
第六条 享受留电政策资金补贴的所有企业均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政策,未发生过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第七条 新投产企业(指留电政策正式实施后投产的企业)达到以下条件:
对其生产用电价格或用电专用设施投资进行适当补贴扶持。投产后三年内生产用电电费按不高于0.1元/kwh补贴,单个企业年度最高补贴额度不超过400万元。
对符合以上条件,同时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或列入当年省上公布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目录的企业,除享受用电补贴政策外,再追加补贴企业建设用电基础设施(与供电部门电力设施产权分界点负荷侧至企业电力进线断路器电源侧之间的线路)等方面的投入,以退补企业电费的方式,额度不超过100万元,且退补电费不超过企业当年缴纳电费总额, 最多补贴三个年度, 用电基础设施投资不足 300 万元的, 按实际投资退补。
第八条 已投产企业达到以下条件:
按其单位电能贡献税收的 30%补贴生产用电电费。单个企业年度最高补贴额度不超过400万元,且补贴额度不高于企业当年入库税收地方所得的60%,同时不高于企业当年应交纳电费的60%。
第九条 生产经营状况正常的规模以上企业,上一年度设备利用小时数(以企业装接变压器容量计算,下同)超过3000小时,以企业上一年度用电量为基数;上一年度设备年利用小时数未超过3000小时的,以利用3000小时对应用电量为基数,对超过基数部分的生产用电电量按不高于0.1元/kwh补贴用电电费。单个企业最高补贴额度不超过400万元,且补贴额度不高于企业当年入库税收地方所得的 60%。超基数用电量年底结算,补贴额度在次年电费中抵扣。
第十条 连续两年年度缴纳税金 100 万元以上的生产企业,当年实现且及时入库税金较上年增长以上30%以下的,按不高于0.05 元/kwh 补贴用电费;当年实现且及时入库税金较上年增长30%以上的,按不高于0.10元/kwh、不低于0.05元/kwh补贴用电费。单个企业年度最高补贴额度不超过400万元,且补贴额度不高于企业当年入库税收地方所得的 60%。两次及以上间断享受补贴的,下次补贴以上次享受补贴时入库税金为基数。
第十一条 全市其他重大产业发展项目按“一事一议”的原则另行确定补贴标准、额度、形式等事项,支付方式由市留电办提出方案,市留电委审定。
市留电委每年根据当年留电资金的总体情况,确定对企业的补贴标准。
第十二条 落实雅安留存电量价格政策,也可采取“普惠制”和重点支持相结合的方式。“普惠制”是指在全市实施临时价格政策干预,将一定金额的留电政策资金对全市规模以上企业进行统一标准的电价补贴。同时采取“负面清单”方式,将淘汰类、落后产能类企业,有偷税行为及其他违法违规问题的企业列入“负面清单”,不纳入享受补贴范围。重点支持是指对全市重大产业发展项目、重点优势企业进行定点帮扶,补贴标准由市留电办提出方案,市留电委审定。
第五章 申报程序
第十三条 符合第四章规定条件的企业,不重复享受补贴,符合多项补贴条件的,由企业自主申报一种方式补贴。
第十四条 享受留电政策资金补贴的企业名单原则实行一年一定。企业每年三月底前进行申报,企业申报后,由县(区)人民政府、飞地园区(经开区)管委会对企业资料进行初审,并将符合条件的企业名单、基本情况、申报类型、理由等报送市留电办。
第十五条 市留电办对上报的相关材料进行汇总预审,再报市留电委审定。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对企业是否符合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条件进行审核;市科技知识产权局负责对企业是否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进行审核;市环保局负责对企业是否符合环保政策进行审核;市统计局负责对企业是否属于规模以上企业进行审核;市安监局负责对企业是否有安全事故进行审核;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负责对申报企业纳税数据进行审核,并处理涉税相关问题;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对企业是否符合其他补贴条件进行审核。
市财政局负责指导市发展改革委设立专户管理留电政策资金;市审计局负责对留电政策资金结算、使用等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雅电集团负责与四川省电力公司、用电企业进行结算。
第十六条 对符合用电价格补贴条件的企业,雅电集团每三个月结算一次,并将应补贴金额转入用户专用的电费账户。如企业生产用电量减少,电费低于补贴额,补贴资金年度有所结余,雅电集团应将结余补贴金额退回留电政策资金专户。
第六章 监督
第十七条 雅安市留存电量价格政策扶持产业重建的实施接受市级有关部门和省发展改革委等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雅电集团每半年将留电政策资金的收入和使用等情况报送市留电办。市发展改革委每年三月底前向省发展改革委报送上一年留存电量价格政策实施情况。
第十八条 对弄虚作假,虚报资料骗取留电政策资金补贴的,将收回补贴资金,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留电政策资金管理使用单位擅自改变资金用途,截留、挤占、挪用留电政策资金以及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贪污、挪用、私存资金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雅安市留存电量价格政策扶持产业重建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雅办发〔2014〕5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