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雅安经济开发区财政局 关于已撤销代保管资金账户的公告
按照川财规〔2018〕17号文件第十七条之规定:新开立财政专户存放资金和变更财政专户资金存放银行存放资金,一般应当采取竞争性方式选择资金存放银行。按照财政专户资金预测规模,省级和市级财政部门财政专户年存放资金总量小于5000万元、县级财政部门财政专户年存放资金总量小于1000万元的,可以采取集体决策方式选择资金存放银行。前期因资金存放规模测算不准确,通过集体决策方式开立的代保管资金账户已撤销,现予以公告。
公告日期:2019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