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护未成年人成长 新修订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施行
对未成年人来说,哪些行为属于严重不良行为?一旦有了严重不良行为怎么办?家长、学校能做些什么?这些问题,在6月1日开始施行的新修订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里都有答案,一起来看。
一、未成年人不良行为包括哪些?
(一)吸烟、饮酒;
(二)多次旷课、逃学;
(三)无故夜不归宿、离家出走;
(四)沉迷网络;
(五)与社会上具有不良习性的人交往,组织或者参加实施不良行为的团伙;
(六)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宜进入的场所;
(七)参与赌博、变相赌博,或者参加封建迷信、邪教等活动;
(八)阅览、观看或者收听宣扬淫秽、色情、暴力、恐怖、极端等内容的读物、音像制品或者网络信息等;
(九)其他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的不良行为。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二十八条
二、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包括哪些?
(一)结伙斗殴,追逐、拦截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等寻衅滋事行为;
(二)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
(三)殴打、辱骂、恐吓,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
(四)盗窃、哄抢、抢夺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
(五)传播淫秽的读物、音像制品或者信息等;
(六)卖淫、嫖娼,或者进行淫秽表演;
(七)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向他人提供毒品;
(八)参与赌博赌资较大;
(九)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八条
三、如何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进行矫治教育?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学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有人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实施严重不良行为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接到报告或者发现有上述情形的,应当及时依法查处;对人身安全受到威胁的未成年人,应当立即采取有效保护措施。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九条
公安机关接到举报或者发现未成年人有严重不良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依法调查处理,并可以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采取措施严加管教。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条
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矫治教育措施。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一条
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教育行政部门同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将其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四条
四、如何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专门教育?
省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至少确定一所专门学校按照分校区、分班级等方式设置专门场所,对前款规定的未成年人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专门场所实行闭环管理,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未成年人的矫治工作,教育行政部门承担未成年人的教育工作。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五条
专门学校应当对接受专门教育的未成年人分级分类进行教育和矫治,有针对性地开展道德教育、法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职业教育;对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应当保证其继续接受义务教育。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七条
六、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监护人承担什么义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预防犯罪教育负有直接责任,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树立优良家风,培养未成年人良好品行;发现未成年人心理或者行为异常的,应当及时了解情况并进行教育、引导和劝诫,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监护职责。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六条
七、学校应该如何预防未成年学生犯罪?
学校应当聘任从事法治教育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并可以从司法和执法机关、法学教育和法律服务机构等单位聘请法治副校长、校外法治辅导员。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学校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与专业心理健康机构合作,建立心理健康筛查和早期干预机制,预防和解决学生心理、行为异常问题。
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强沟通,共同做好未成年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发现未成年学生可能患有精神障碍的,应当立即告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送相关专业机构诊治。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九条
八、教育行政部门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中扮演什么角色?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制度。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二十条
教育行政部门鼓励和支持学校聘请社会工作者长期或者定期进驻学校,协助开展道德教育、法治教育、生命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参与预防和处理学生欺凌等行为。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二十一条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通过举办讲座、座谈、培训等活动,介绍科学合理的教育方法,指导教职员工、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二十二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预防犯罪教育的工作效果纳入学校年度考核内容。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二十三条
九、未成年人预防自身犯罪应该怎么做?
未成年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共道德规范,树立自尊、自律、自强意识,增强辨别是非和自我保护的能力,自觉抵制各种不良行为以及违法犯罪行为的引诱和侵害。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