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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的通告

来源:
2024-07-04 1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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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经开区城市建筑垃圾源头管控,规范建筑垃圾收集、转运和处置等工作,严厉打击建筑垃圾清运处置领域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雅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等7部门〈关于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与资源化利用强化建筑垃圾污染防治的实施意见(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文件规定,结合经开区实际,现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告适用于经开区城市规划区内的建筑垃圾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等活动。

本通告所指建筑垃圾,是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和装修垃圾等的总称。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不包括经检验、鉴定为危险废弃物的建筑垃圾。

1.工程渣土: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基础开挖过程中产生的弃土。

2.工程泥浆:钻孔桩基施工、地下连续墙施工、泥水盾构施工、水平定向钻及泥水顶管等施工产生的泥浆。

3.工程垃圾: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建设过程中所产生的弃料。

4.拆除垃圾:各类建筑物、构筑物拆除过程中所产生的弃料。

5.装修垃圾: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

二、管控要求

1.落实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制度,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到雅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经开区分局办理《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按照核准范围和规定路线、时间进行运输和处置。未经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建筑垃圾。

2.建设单位在工程招标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建筑垃圾排放、分类管理的具体要求,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建筑垃圾规范处置责任。施工现场应建立建筑垃圾分类收集与堆放管理制度。

3.各施工单位、物业公司、商户居民清运建筑垃圾前应将建筑垃圾内生活垃圾、废弃木料、钢材、塑料泡沫等进行分类回收和处置,不得将生活垃圾、工业垃圾、有害垃圾混入建筑垃圾内混装混运。

4.装修垃圾实行装修垃圾管理责任人制度。住宅小区实施物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为责任人;未实施物业管理的,永兴街道办为责任人。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办公和经营场所实施物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为责任人;未实施物业管理的,单位为责任人。装修垃圾管理责任人应当按照规定设置装修垃圾贮存设施或场所,并保持整洁,采取措施防止扬尘污染,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严禁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

5.从事建筑垃圾清运的单位在运输过程中,必须随车携带《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将建筑垃圾运输至批准设置的消纳场所。运输期间严格按照核准运输路线、时间运行,做到密闭运输,严禁遗、撒、滴、漏及超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任何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处置。

6.建筑垃圾用于基础回填、绿化用土、制砖利用、低洼地改造、废弃山塘回填等用途的,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到雅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经开区分局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方案备案。

7.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

8.城管、住建、公安交警、交通运输等部门将依据各自职责,加强对建筑垃圾源头排放、在建工程建筑垃圾现场管理、车辆运输行为和处置行为的监督管理,强化对视频监控的运用,严厉打击非法运输(未经备案核准的企业或个人),施工企业、物业企业、装饰装修业主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运输,随意倾倒、抛撒建筑垃圾,未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方案备案等违法行为。一经发现,依法依规从重处罚。

9.充分发挥舆论导向、媒体监督和群众监督作用,强化对建筑垃圾违法行为的曝光,提高公众规范处置建筑垃圾的自觉性,形成全社会共治共享的良好氛围。

10.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造成严重后果,或妨碍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阻挠、抗拒执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监督举报

欢迎广大市民朋友监督和举报建筑垃圾处置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举报一经查实,将依法依规从重处罚。

监督举报电话:经开区规建局0835—3236371;

城管分局0835—3230443;

住建分局0835—2866150。

雅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      雅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经济技术开发分局 

雅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雅安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

2024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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