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雅安市利用电价杠杆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和发展方式转变暂行办法的通知
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雅安市利用电价杠杆促进产业
结构优化和发展方式转变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和单位:
《雅安市利用电价杠杆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和发展方式转变暂行办法》已经三届市政府第18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5月8日
雅安市利用电价杠杆
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和发展方式转变暂行办法
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强力推进工业富民强市战略,促进我市城市规划区内企业“退二进三”,上档升级,现根据我市产业发展实际及国家有关政策,特制定利用电价杠杆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和发展方式转变暂行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鼓励入园原则。对招商引资进入园区和“退二进三”迁入园区达到相应条件的企业,投产第一年内对其生产用电价格进行适当补贴。
(二)以收定补原则。对投产一年以上的企业,根据企业当年入库税金地方所得增量部分,在一定限额内对其生产用电价格进行补贴。
(三)直接补贴原则。补贴资金由财政直接拨付给补贴对象。
(四)公开透明原则。补贴政策、补贴对象、补贴标准等对外公布,做到公开、透明,并接受社会监督。
二、补贴范围
市级财政补贴范围为“退二进三”迁入指定位置或招商引资进入雅安工业园区等向市本级直接缴纳税收的“3+1”及其他优势企业。市和县(区)共享税收的企业按税收比例补贴,县(区)属企业可参照执行。
三、补贴条件
(一)投产一年内入选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节能环保要求和雅安产业定位。
2.项目实收注册资本满足下表要求。
产业类别 |
实收注册资本(万元) |
备注 |
机械加工制造 |
≥3000 |
|
农产品加工 |
| |
新材料、新能源 |
≥5000 |
|
电冶高载能 |
| |
其他产业 |
|
3.项目实际投资满足下表要求。
产业类别 |
总投资(万元) |
备注 |
机械加工制造 |
≥10000 |
或固定资产投资≥5000 |
农产品加工 | ||
新材料、新能源 |
≥20000 |
或固定资产投资≥10000 |
电冶高载能 | ||
其他产业 |
4.项目投资强度满足下表要求。
产业类别 |
投资强度(万元/亩) |
备注 |
机械加工制造 |
≥120 |
|
农产品加工 |
≥100 |
|
新材料、新能源 |
≥150 |
|
电冶高载能 |
| |
其他产业 |
|
5.单位电能创造销售收入满足下表要求。
产业类别 |
单位电能创造销售收入(元/kWh) |
备注 |
机械加工制造 |
≥10 |
企业年用电量超过300万kWh |
农产品加工 |
≥20 | |
新材料、新能源 |
≥2 | |
电冶高载能 | ||
其他产业 |
≥5 |
6.未发生重大环保、安全事故,无偷逃税费等违法违规行为。
7. 企业生产经营状况正常。
(二)投产一年以上入选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节能环保要求和雅安产业定位。
2.工业发展综合指数在“3+1”及其他产业中位居市内同类行业前十名。
3.年度缴纳税收(国、地税实际入库合计)500万元及以上。
4.单位电能贡献税收满足下表要求。
产业类别 |
单位电能贡献税收(元/kWh) |
备注 |
机械加工制造 |
≥0.3 |
按国、地税实际入库计算 |
农产品加工 |
≥0.4 | |
新材料、新能源 |
≥0.1 | |
电冶高载能 |
≥0.06 | |
其他产业 |
≥0.2 |
5.单位电能创造销售收入满足下表要求。
产业类别 |
单位电能创造销售收入(元/kWh) |
备注 |
机械加工制造 |
≥10 |
企业年用电量超过300万kWh |
农产品加工 |
≥20 | |
新材料、新能源 |
≥2 | |
电冶高载能 | ||
其他产业 |
≥5 |
6.未发生重大环保、安全事故,无偷逃税费等违法违规行为。
7. 企业生产经营状况正常。
四、补贴办法
(一)凡符合投产一年内入选企业条件的,对其用电价格给予0.05元/kWh的补贴,单个企业最高补贴额为200万元。
(二)凡符合投产一年以上入选企业条件的,对其用电价格给予0.05元/kWh的补贴,单个企业最高补贴额为400万元,且补贴额不高于企业当年入库税金地方所得的增量。
(三)已享受政府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不予补贴。
(四)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次年三月底前向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申报相关补贴文件资料及证明材料。
(五)补贴资金来源为雅安市限制类、淘汰类企业执行惩罚性电价加价增收的资金,不足部分在市工业发展资金电价补贴专项资金中列支。当年电价补贴专项资金不足时按缺口同比例缩减,资金有结余时滚存下一年度使用。
(六)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市环保局、市安监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和雅电集团公司参与,共同甄别,并测算补贴额,报市政府同意后实施。
五、附则
(一)本暂行办法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解释。
(二)本暂行办法自2013年3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