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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证明办事指南

来源:
2019-06-24 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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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  称

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

二、设定依据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87号,2006年10月1日)第三条:购买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取得购买许可证或者购买备案证明后,方可购买易制毒化学品。

三、申请条件

(一)个人不得购买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和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

(二)禁止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交易,但是个人合法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和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除外。

四、办理材料

(一)经营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和复印件),其他组织的登记证书或者成立批准文件(原件和复印件),或者个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二)合法使用需要证明(原件)。合法使用需要证明由购买单位或者个人出具,注明拟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品种、数量和用途,并加盖购买单位印章或者个人签名。

五、办理地点

网上办理,通过易制毒化学品管理信息系统提交申请和有关材料(对相关材料进行扫描录入)。

六、办理机构

雅安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蒙顶山派出所  

雅安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永兴派出所  

雅安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侦查大队

七、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八、办理时间

负责审批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审批通过,发给购买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九、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蒙顶山派出所          3228709

永兴派出所          3430162

刑事侦查大队电话       3226406

投诉电话:雅安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 3238110

十、办理程序

(一)通过易制毒化学品管理信息系统提交申请和有关材料。

(二)进行审查

(三)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书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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