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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雅安市人民检察院 雅安市公安局 雅安市司法局 关于依法维护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 疫情防控期间全市社会秩序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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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06 0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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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做好我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依法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全力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及有关司法解释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在疫情防控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坚决依法严厉打击:

(一)利用疫情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或者编造传播与疫情有关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编造传播与疫情有关的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谎报险情、疫情,散布谣言,制造恐慌,故意在信息网络、媒体上传播或者通过其他方式传播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以故意逃避、恶意阻挠、暴力抗拒等方式拒绝、阻碍医疗救护人员、防疫人员及有关工作人员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留验、就地检验、隔离治疗、封锁疫区、封闭医院等措施,或者对医务人员进行殴打、谩骂,“暴力伤医”、制造“医闹”事件,严重影响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正常工作秩序的;

(四)已感染或者疑似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人员,隐瞒、虚报病情,隐瞒行踪、密切接触对象等有关情况,或者拒不执行卫生防疫机构的检疫、预防、控制、治疗措施,导致疫情蔓延、扩大等严重后果的;

(五)明知已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人员,故意在公共场所以唾液、飞沫及近距离接触等方式传播病毒,或者故意向医务人员、有关工作人员传播病毒,严重侵害他人人身权益,危害公共安全的;

(六)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牟取暴利,欺骗消费者,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社会秩序,或者生产、制售伪劣口罩、手套、消毒药水等防治、防护产品、物资,假药、劣药以及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的;

(七)违反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医疗废物管控规定,非法处置已使用的口罩、防护服、手套等可能含有新型冠状病毒的医疗废弃物,导致传染性疾病蔓延或疫情扩大等严重后果的;

(八)拒不执行在紧急情况下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依法作出的决定、命令、规定、要求的;

(九)拒不服从人民警察现场采取的防控措施,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检查卡点的;

(十)故意堵塞道路交通,阻碍执行任务的警车、救护车、公务车辆通行及其他扰乱正常交通秩序的;

(十一)以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名义实施诈骗行为的;

(十二)盗窃、诈骗、哄抢、抢夺、破坏、侵占、挪用涉疫情防治救援物资、设备及其他生活必需品的;

(十三)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非法行医,造成感染或者疑似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人员贻误诊治或者造成交叉感染,情节严重的;

(十四)非法捕杀、运输、交易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非法食用野生动物导致传染性疾病蔓延和疫情扩大等严重后果的;

(十五)实施其他违法犯罪行为,扰乱疫情防控工作,影响社会秩序的。

二、广大群众对发现的违法犯罪线索,请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举报电话:110。

特此通告。

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雅安市人民检察院

雅安市公安局

雅安市司法局

2020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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