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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人民政府转发《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四川省2017年本)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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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29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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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飞地园区(经开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和《中共四川省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川委发〔2016〕30号),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省政府于近期印发了《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四川省2017年本)的通知》(川府发〔2017〕43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将省政府《通知》转发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市级核准事项清单。按照省政府《通知》规定,对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四川省2017年本)》,我市进一步梳理形成了市级核准权限的项目清单,明确了牵头部门和有关责任单位,请各单位对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四川省2017年本)市级核准权限清单及部门责任分工》(附件2)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进一步明确市、县(区)核准权限。省政府《通知》规定:“除跨县(市、区)的项目外,扩权试点县(市)执行市级核准权限”。按此规定,在我市范围内,除跨县(区)项目外,6个扩权试点县与市级核准权限一致。同时,省政府《通知》中未明确市(州)政府可以将市级核准权限下放给区级人民政府,因此市级权限不在市、区之间再作划分。

三、进一步明确投资主管部门职责。省政府《通知》规定:“本目录规定由省级及省级以下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中,技术改造类项目由经济和信息化部门核准,基本建设类和其他项目由发展改革部门核准”,按此规定,市、县两级发改部门和经信部门要认真履行投资主管部门的项目核准职责,严格按照规定权限、程序和时限等要求进行审查。对于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船舶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项目,煤矿项目、水电项目和新增传统燃油汽车产能等国家、省有专门要求并重点关注的项目,要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规定,不得违规核准和备案。

四、进一步明确行业主管部门职责。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按照职责分工,改进管理办法,依法加强对投资活动的管理。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落实监管责任,注重发挥各级政府就近就便监管作用和行业管理部门及环境保护、质量监督、安全监管等部门专业优势,以及投资主管部门综合监管职能,实现协同监管。投资项目核准、备案权限下放后,监管责任要同步下移。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探索创新监管方式方法,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切实承担起监管职责。在项目核准许可中所需的前置要件和涉及的有关主管部门职责,市政管办在制定我市的市级行政许可项目目录清单中已进一步作了明确和细分,将于近期发布,请严格遵照执行。

五、进一步加强备案项目管理。对取消核准改为备案管理的项目,项目备案机关要加强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准入标准把关,行业管理部门与城乡规划、土地管理、环境保护、安全监管等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加强对项目的指导和约束。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雅安市2015年本)》即行废止。

 

雅安市人民政府

2017年9月19日

 

 

附件

 

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四川省2017年本)市级核准权限清单及部门责任分工

 

一、水利

水利工程:涉及跨省(区、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重大水利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库容10亿立方米及以上或者涉及移民1万人及以上的水库项目由国务院核准。涉及跨市(州)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重大水利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库容5000万立方米及以上或者涉及移民5000人及以上的水库项目由省政府核准。其余项目由市(州)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水务局、市扶贫移民局等市级有关部门)

二、能源

水电站:在跨省(区、市)河流上建设的单站总装机容量50万千瓦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单站总装机容量300万千瓦及以上或涉及移民1万人及以上的项目由国务院核准;单站总装机容量小于5万千瓦,符合河流水电规划、无航运等综合利用要求、不需要省协调外部条件的项目,由市(州)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单站总装机容量100万千瓦及以上或涉及移民5000人及以上的项目由省政府核准。

热电站(含自备电站、天然气分布式能源项目):燃煤热电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抽凝式燃煤热电项目在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内核准,背压式燃煤项目在省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制定的建设规划内核准;其余热电项目(含天然气分布式能源项目、农林生物质热电联产项目)由市(州)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风电站:根据国家批准的风电基地规划和年度开发指导规模,集中开发风电站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分散接入风电站项目由市(州)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电网工程:跨省(区、市)输电的±5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跨省(区、市)输电的500千伏、750千伏、1000千伏交流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8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和1000千伏交流项目报国务院备案;非跨省(区、市)输电的220千伏及以上项目和跨市(州)110千伏交流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5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和500千伏、750千伏、1000千伏交流项目按照国家制定的规划核准;非跨市(州)110千伏及以下交流项目由市(州)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110千伏交流项目按照省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制定的电网规划核准。

液化石油气接收、存储设施(不含油气田、炼油厂的配套项目):由市(州)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输油管网(不含油田集输管网):跨省(区、市)干线管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跨市(州)干线管网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市(州)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输气管网(不含油气田集输管网):跨省(区、市)干线管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跨市(州)干线管网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市(州)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级有关部门)

三、交通运输

公路:国家高速公路网和普通国道网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核准;省高速公路网项目和一级收费公路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市(州)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独立公(铁)路桥梁、隧道: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中的项目,中国铁路总公司为主出资的由其自行决定并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其他企业投资的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独立铁路桥梁、隧道及跨省内重要江河(现状或规划为三级及以上通航段)的独立公路桥梁、隧道和收费公路独立桥梁、隧道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跨长江干线航道的项目应符合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其余项目由市(州)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内河航运:跨省(区、市)高等级航道的千吨级及以上航电枢纽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核准,其余项目由市(州)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局等市级有关部门)

四、信息产业

(无核准权限)

五、原材料

(无核准权限)

六、机械制造

(无核准权限)

七、轻工

(无核准权限)

八、高新技术

(无核准权限)

九、城建

生活垃圾环保发电、医疗废物、危险废弃物及污水污泥处理项目由市(州)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省级批准的专项规划核准。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建和住房保障局、市卫生计生委、市环保局等市级有关部门)

十、社会事业

 旅游: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项目,世界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区内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5000万元以下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项目,世界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区内总投资3000万元以下项目由市(州)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或省批准的规划核准。

其他社会事业项目:按照隶属关系,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管理的项目,按照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的规定执行。省及省以下管理的项目中,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社会团体投资建设的总投资5000万元以下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市(州)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项目按照隶属关系由省、市(州)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社会团体和企业投资建设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旅游发展委、市林业局、市文体广新局等市级有关部门)

十一、外商投资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含增资)3亿美元及以上限制类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总投资(含增资)20亿美元及以上项目报国务院备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含增资)3亿美元以下限制类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市级无核准权限)

前款规定之外的属于本清单第一至第十条所列项目,按照本清单第一至第十条的规定执行。

十二、境外投资

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市级无核准权限)

前款规定之外的中央管理企业投资项目和地方企业投资3亿美元及以上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地方企业投资3亿美元以下项目,报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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