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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县(区)党委、政府和市级部门主要负责人向市纪委全会述责述廉实施细则(试行)》出台 “一把手”每年1次向市纪委全会述责述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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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4-18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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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日报/北纬网讯  为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巩固发展良好政治生态,进一步强化对领导干部尤其是党政正职的监督管理,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落地生根,日前,市委办公室印发《雅安市县(区)党委、政府和市级部门主要负责人向市纪委全会述责述廉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雅安市党员领导干部向纪委全委会述责述廉的实施意见(试行)》同时废止。

《细则》规定,述责述廉工作在市委领导下,由市纪委负责组织实施,在市纪委全会上进行,原则上每年开展1次。述责述廉对象为县(区)党委、政府和飞地园区(经开区)、市级部门主要负责人,以及市纪委常委会确定的其他需要述责述廉人员。

述责述廉内容涵盖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情况以及个人作风和廉洁从政情况。其中,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情况包括:履行领导责任,积极推进本地、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贯彻落实党风廉政法规制度,领导并支持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履行职责,及时听取工作汇报,切实解决重大问题;强化组织推动,及时传达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部署要求,结合实际进行专题研究和安排部署,并按照计划推动落实;加强教育监管,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从政教育,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推进权力运行程序化和公开透明;加强作风建设,推进正风肃纪,纠正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整治党风政风方面突出问题;加强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本地、本部门、本系统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和下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履行“一岗双责”;匡正选人用人风气,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发动群众参与,动员和组织人民群众参与党风廉政建设,发挥各方面积极作用;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等。个人作风和廉洁从政情况包括:遵守《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坚持为民、务实、清廉,践行“三严三实”要求,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省委省政府十项规定精神和市委市政府具体规定,带头改进作风;坚定理想信念,对党忠诚、敢于担当,带头执行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落实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的决策规则等;严格执行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自觉接受组织和干部群众监督;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在自己管辖范围内从业、经商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等。

《细则》明确,述责述廉采取大会陈述和书面报告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确定为大会陈述的述责述廉对象,向市纪委全会大会述责述廉;其他述责述廉对象,向市纪委全会书面述责述廉。述责述廉对象在一个任期内,原则上应当向市纪委全会大会陈述1次。根据需要,也可以安排已向市纪委全会大会陈述的对象再次陈述。

《细则》要求,市纪委委员、“两代表一委员”、特邀监察员根据述责述廉对象在大会上的陈述和平时了解掌握情况,就相关问题进行询问或者质询,述责述廉对象应当现场作答。有必要进行书面答复的,述责述廉对象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现场询问或者质询结束后,市纪委委员、“两代表一委员”、特邀监察员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对大会陈述对象和书面报告对象分别进行民主测评。述责述廉对象需要就相关问题进行整改的,市纪委将书面通知,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督查,并将督促整改情况在下一年度市纪委全会大会上通报。

《细则》还对述责述廉结果运用作出规定。述责述廉报告、民主测评、整改情况等有关资料,纳入领导干部个人年度考核内容,作为提拔使用、轮岗交流、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对在述责述廉中隐瞒、回避重要问题或者弄虚作假的,对履行管党治党责任和遵守廉洁从政规定中存在的问题未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将视情节轻重,进行约谈、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记者  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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